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69號
TYDV,95,訴,369,200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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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643,6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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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