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天加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啟煜律師
被 告 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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