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5號原 告 捷美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五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戊○○ 樓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丙○○ 樓被 告 鴻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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