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甲○○
被 告 桐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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