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雷記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丁○○
戊○○
甲○○
上列當事人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0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叄仟壹佰
玖拾壹萬柒仟肆佰叄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叄萬
玖仟叄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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