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5年度,589號
TYDM,95,桃簡,589,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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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2 月28日上午9 時許,在其所任職位於桃園縣觀音鄉○○路○ 段1171巷16弄 21號之「連洲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甲○○○,下稱連 洲公司)內,持連洲公司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 子1 支,毀壞公司3 樓甲○○○宿舍之門板及門板上之喇叭 鎖,入內竊取甲○○○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多元 、珍珠項鍊4 條、懷錶1 個、SOGO百貨公司禮券3 萬元、證 件數張及可持之盜刷之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1 張等物得手。 乙○○又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持上開竊得之信用卡, 於95年2 月28日下午5 時許前往桃園縣大園鄉○○○路66號 之「珍記銀樓」佯裝係甲○○○本人前往刷卡購物,欲使珍 記銀樓接待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惟因刷卡不成功始未 得逞,經警調閱該銀樓之監視錄影帶,於95年3 月3 日夜間 7 時30分許循線在連洲公司查獲乙○○。案經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時供認不諱,核  與被害人甲○○○指訴遭竊及信用卡遭盜刷等情節大致相合  ,並有贓物領據1 紙及現場、贓證物照片10張、被害人甲○ ○○提出遭破壞門鎖之照片6 張可稽,被告犯行明確,應依 法論科。
三、按螺絲起子屬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如用以施暴、脅迫、抵 抗,依一般社會觀念,皆足使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受有危 害,自堪認為兇器。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 第1 項第3 款、第2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罪名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處斷。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尚有竊取 被害人甲○○○所有之珍珠項鍊1 條、鑽石墜子1 條,而未 論及被告竊取被害人甲○○○所有之懷錶1 個、證件數張等 物,惟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既坦承竊得之物為現金新臺幣10 0 多元、珍珠項鍊4 條、懷錶1 個、SOGO百貨公司禮券3 萬



元、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1 張及證件數張等物,復有贓物領 據可憑,足認被告確有竊得上開物品無訛,而聲請意旨認被 告另竊得珍珠項鍊1 條、鑽石墜子1 條等物,僅有被害人甲 ○○○之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聲請意旨 容有誤會,又聲請意旨雖未引用詐欺未遂罪之條文,惟已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中明確記載被告前往珍記銀樓詐 欺未遂之事實,詐欺未遂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 ,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自承因卡債為此犯行,其惡性非重 ,暨其犯罪之手段、平日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 人所受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經此警、偵訊及處 刑之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再犯之虞,上開刑之宣告,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併宣 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犯罪所有之螺絲起子1 支,被告 於警詢中自承為連洲公司所有而非其所有之物,爰不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 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韓若玉中  華  民  國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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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