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六八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甲○○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乙○○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三日入監執行,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執行完畢。乙○○曾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假釋出監,至八十 七年六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與甲○○均不知悔改,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十二時二十五分許,至丙○○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舊 社里舊社巷十二之三號之「祥新乾洗店」側門,徒手拆卸鋁門紗窗二片而竊取之 。得手後,由乙○○騎乘車牌號碼JGF-七六一號重型機車搭載甲○○,一同 將竊得之鋁門紗窗二片,攜至劉泓儒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三六 九之二號之「泓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泓儒公司),將竊得之鋁門紗窗二片賣 予不知為贓物之劉泓儒,得款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十元朋分花用。嗣經丙○○ 發現其乾洗店之鋁門紗窗遭竊,隨即至附近之資源回收廠尋找,而在泓儒公司尋 得遭竊之鋁門紗窗,並在泓儒公司門口遇見乙○○、甲○○,並經劉泓儒之指認 而得知上情,乙○○、甲○○即迅速騎乘機車離開現場。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對於上開事實,皆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於警訊 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劉泓儒於警訊中證述甚詳,復有贓物保管收據一紙 、遭竊之鋁門紗窗及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入監執行,於九十一年一月 六日執行完畢。被告乙○○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五月確定,因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 執行,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假釋出監,至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二份,在卷可參,被告二人分別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各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二人均年輕力盛,不知守法自持,竟竊取他人之鋁門紗窗變賣,其 二人所竊得之財物雖非重大,但此種犯罪行為顯然漠視法律之規定,且被告乙○ ○曾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徒刑,於本件行為後,另又連續二次竊取他人機車( 本院另案審結),本院考量竊盜案件造成一般國民生活上之恐懼與財產上之損失 ,及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甲○○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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