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8號債 權 人 康壹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晨欣國際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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