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78號
TYDM,94,訴,178,2006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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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子○○
          (
      壬○○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被   告 辰○○ 男 43歲
          身分證統一
          住彰化縣鹿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癸○○
被   告 己○○ 男 30歲
          身分證統一
          住南投縣埔
選任辯護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甲○○ 男 27歲
          身分證統一
          住臺中縣梧
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
度偵字第18511 號),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偵字第2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供運輸毒品所用之物,均沒收。
壬○○子○○辰○○己○○甲○○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壬○○累犯,均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供運輸毒品所用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壬○○有下列前案紀錄,後述㈠所示案件,構成累犯: 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於民國88年8 月12日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8年訴字第9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確定,並於88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於89年5 月24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4年3 月9 日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二、丑○○(通緝中,俟到案後另結)與庚○○子○○、壬○ ○、辰○○甲○○己○○以上7 人,均明知海洛因業經 行政院公告列為管制物品,且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運輸入境, 竟共同基於意圖運輸屬管制進出口物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入境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丑○○因貪圖不法暴利 ,遂與辰○○子○○計劃謀議,由丑○○至泰國購買海洛 因後,以保險套包裹、分裝成橢圓狀(以下稱橢圓狀海洛因 ),再由辰○○子○○分別尋覓自泰國私運海洛因入境臺 灣之成員,由該成員以將橢圓狀海洛因自肛門塞入下腸道內 之方式私運入境,計劃決定後。辰○○於93年10月間某日在 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頭南里頭庄巷40之2 號住處,詢問壬○ ○是否要一同出國旅遊,壬○○表明錢不夠,辰○○告知可 以幫忙出旅遊費用,嗣於同年10月中旬的某日,辰○○打電 話予壬○○詢問關於出國旅遊之事,壬○○遂應允之,辰○ ○並要壬○○去旅行社詢問有關如何參加泰國旅行團之事宜 ,壬○○於是前往位於臺中市聯大旅行社向該旅行社職員戊 ○○詢問,有沒有到泰國的旅行團及行程如何,向戊○○索 取旅行社名片,洽詢辦護照要哪些證件,其後在辰○○家中 適遇丑○○,丑○○請壬○○施打海洛因(丑○○有關轉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未據起訴),並要壬○○參加這次旅 遊攜帶海洛因闖關回國,辰○○表明參加旅行團之費用不用 支付;辰○○復向己○○詢問,有朋友要組團至泰國旅遊是 否要參加,己○○雖表同意但表示沒有錢可以出國,辰○○ 即向己○○表示不用出旅費,己○○於是將照片及護照交予 辰○○辦理出國旅遊之事宜。子○○於93年11月初某日在其 位於臺中縣沙鹿鎮○○路金星2 巷107 號住處詢問庚○○是 否要參加旅行團出國旅行、順便賺錢,庚○○4 、5 日後應 允之,並將護照交予子○○辦理;子○○另於93年11月初某 日在其位於住處,邀至其住處聊天之甲○○一同參加旅行團 前往泰國旅遊,甲○○聞之遂應允,並交付證件予子○○辦 理,子○○並將其及庚○○甲○○之證件交予丑○○辦理 參加赴泰國旅行團之事宜。壬○○尋妥聯大旅行社後,越數 日,壬○○帶丑○○及辰○○一同至位於上址之聯大旅行社 ,丑○○將子○○庚○○甲○○之證件交予聯大旅行社 職員戊○○,表示要辦理護照及出國旅遊,丑○○並先交付 訂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予戊○○,迨辦妥子○○等3 人 之護照後,丑○○復告知聯大旅行社職員戊○○,壬○○



要出國辦理護照,請戊○○辦理申請壬○○之護照,並詢問 有沒有到泰北的旅行團,並指定出團之時間為15日左右,戊 ○○向同業查詢後回覆丑○○,有天海旅行社舉辦之「知性 泰北真情五日遊」旅遊行程,丑○○於是把壬○○等人的護 照證件交予戊○○,並交付辰○○等6 人每人團費14500 元 ,合計87,000元(包括所有護照申請費、泰國簽證費及團費 )。丑○○先於93年11月15日自行搭乘飛機前往泰國清邁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數量不詳之海洛因,以保 險套將海洛因包裹、分裝成橢圓狀,等候辰○○子○○等 人到來。庚○○則於同年月16日凌晨,搭乘計程車道至子○ ○的住處,由子○○的友人駕車搭載子○○庚○○、甲○ ○前往辰○○位於上址住處與壬○○己○○等人會合,然 後辰○○子○○庚○○壬○○己○○甲○○6 人 搭車一同至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與不知情之丁○○擔任「捷 安達知性泰北真情五日遊」領隊之旅行團集合,全團共有23 人,全團於是日早上7 時50分搭乘華信航空公司AE835 號航 班班機抵達泰國清邁機場,丑○○於旅行團至泰國第二天( 按即同年月17日)行程晚上在清萊的餐廳吃飯時,撥打子○ ○之行動電話,子○○隨即將電話拿給領隊丁○○接聽,丑 ○○表示是子○○等6 人的朋友,詢問旅行團第3 天在緬甸 的行程時間可不可以久一點,並稱子○○6 個人要脫隊到緬 甸找朋友云云,辰○○子○○等6 人跟隨旅行團之第3 天 行程是安排1 日遊泰國、緬甸、寮國,辰○○子○○等6 人於93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泰國、緬甸邊境,由辰○ ○、子○○向領隊丁○○表示要脫隊去緬甸找朋友,領隊丁 ○○乃要求辰○○等6 人於離隊切結書上簽名,然後由辰○ ○、子○○撥打電話與丑○○聯絡前來,辰○○等6 人於是 跟著丑○○至緬甸的1 個小旅館的房間內,辰○○子○○ 等6 個人及丑○○進入飯店房間後,丑○○交予辰○○1 包 裝有數量不詳之橢圓狀海洛因,並向在場人稱若幫忙帶回臺 灣,每粒橢圓狀海洛因即可獲得2 萬元,丑○○、辰○○子○○等人即謀議推由庚○○將橢圓狀海洛因自肛門塞入下 腸道內之方式夾帶運輸入境,當日晚上10時許,回到飯店, 就由同房之子○○告知庚○○要以上述方式攜帶運輸海洛因 回臺灣。為便於將橢圓狀海洛因自肛門塞入,須以潤滑劑輔 助,辰○○乃於93年11月19日旅行團至清邁家樂福大賣場時 ,進入該大賣場之藥局要購買潤滑劑,因不會講英語,遂問 同團不知情進入藥局欲購買濕紙巾之辛○○,潤滑劑的英文 怎麼講,經辛○○告知為KY-JELLY潤滑劑,辰○○於是向店 員購買6 條KY-JELLY潤滑劑,晚間回到飯店房間交予同房之



己○○,並囑其叫其他人來房間拿潤滑劑。壬○○甲○○ 於20日早上凌晨5 、6 時左右,至庚○○子○○的飯店房 間裡,壬○○甲○○將自己○○處取得之KY-JELLY潤滑劑 塗抹在橢圓狀海洛因上,子○○壬○○甲○○將塗抹好 之橢圓狀海洛因塞入庚○○的肛門內,庚○○並將1 粒橢圓 狀海洛因放入其黑色行李袋,藏置於黑白相間短褲內。嗣辰 ○○、子○○庚○○壬○○甲○○己○○隨旅行團 於93年11月20日自泰國清邁搭乘華信航空AE 836班次班機抵 達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而將上開管制進出口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私運入境,於同日下午17時30分許在中正機場第一航廈 海關入境檢查室,為警查獲庚○○所攜帶托運黑色行李(行 李牌號碼:0000000000)內,藏放於黑白相間短褲內1 顆橢 圓狀海洛因(驗餘淨重32.65 公克,包裝重4.00公克,純度 65 .82 % ,純質淨重21.49 公克),翌日(按即21日)凌 晨0 時45分許,警方人員將庚○○送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 察局(下稱航警局)拘留所留置時,分別在庚○○所穿運動 夾克右邊口袋發現乙包海洛因毒品(包裝重0. 98 公克), 及左、右腳襪子內各發現2 小包含有海洛因無法析離之殘渣 袋(包裝重0.36公克),另在褲子右邊口袋內發現1 個紅色 棉製之袋子,內有4 個分裝袋。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庚○ ○在航警局因有便意要求上廁所時,將2 顆橢圓狀海洛因( 合計淨重67.36 公克,包裝重合計6.30公克,純度79.45 % ,純質淨重53.52 公克)排出體外,再以衛生紙包裹,夾藏 在褲腰帶處,趁警方不備之際,再丟到航警局辦公室辦公桌 下。同日上午11時,航警局準備將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時,庚○○趁機交予其姊吳素惠(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1 包海洛因(淨重2.15 公克,包裝重0.82公克,純度65.3 0%,純質淨重1. 40 公 克),而當場為警查獲;嗣於同年月27日22時39分,航警局 警員在航警局辦公室辦公桌下發現上開2 顆橢圓狀海洛因, 同月30日借提在押之庚○○外出詢問,庚○○供出全情。其 後於同年12月15日18時10分許,警員在臺中縣沙鹿鎮○○路 金星2 巷107 號拘提子○○到案,另於同年12月26日16時許 ,在臺中市同安西巷24號拘提壬○○到案,又於94年1 月14 日16時3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頭庄40之2 號拘提辰○○到 案,復於當日22時35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3 號拘提 己○○到案。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及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入境後 為警查獲的運動夾克是被告辰○○借伊的,伊不知道夾克裡 面有毒品;又在伊左右腳襪子裡面查獲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 ,不知道為什麼在伊襪子裡面,因為在海關為警查獲時,已 經叫伊全身脫光檢查過了,不知道為何在伊襪子內還有含有 海洛因殘渣的夾鏈袋云云;訊據被告子○○辰○○、壬○ ○、己○○甲○○則均矢口否認有何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犯行,被告子○○辯稱:入境時航警局警員有對伊全身檢 查,並叫伊彎腰打開屁股,檢查肛門,並徹底檢查伊所有的 行李,都沒有發現有夾帶毒品,至本件參加旅行團的團費是 伊自己出的,伊並不知庚○○有夾帶毒品云云;被告辰○○ 辯稱:並沒有找壬○○一同出國,被告壬○○是到伊家找被 告丑○○,被告丑○○自己邀被告壬○○出國,並非伊找壬 ○○出國,入境時航警局有叫伊全身檢查,並叫伊彎腰打開 屁股,檢查肛門,並徹底檢查伊所有的行李,都未發現有何 不法,出國旅遊的旅費是伊自己出的;又伊並沒有運輸毒品 ,也沒有把用橢圓狀海洛因塞到被告庚○○的肛門內,伊拿 護照給被告丑○○去辦出國手續,是因為被告丑○○借住在 伊家,要還伊人情,所以招待伊到泰國去玩云云;被告壬○ ○辯稱:並沒有運輸毒品,也沒有將橢圓狀海洛因塞到被告 庚○○的肛門內,出國的團費是伊自己出的云云;被告己○ ○辯稱:伊只是單純跟旅行團出國旅遊,入境時也被海關、 航警人員檢查,把伊的行李全部檢查,並把伊帶到辦公室內 ,脫光衣物後為全身檢查,伊並彎腰讓海關人員檢查肛門, 但都沒有檢查到違禁品云云;被告甲○○辯稱:返國當日並 沒有與被告壬○○至被告庚○○的房間,更沒有將橢圓狀海 洛因塞到被告庚○○的肛門內,並沒有運輸毒品云云。惟查 :
㈠本件係由被告辰○○尋找被告壬○○己○○,被告子○○ 則尋找被告庚○○甲○○,參加上開旅行社舉辦之旅行團 ,赴泰國旅遊:
⒈關於被告辰○○如何於93年10月間某日在其位於上址住處, 詢問壬○○是否要一同出國旅遊,被告壬○○表明錢不夠, 被告辰○○告之可以幫忙出旅遊費用,嗣於同年10月中的某 日,被告辰○○打電話予被告壬○○詢問關於出國旅遊之事 ,被告壬○○遂應允之,業據被告壬○○於檢察官偵訊、及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93年度偵字第1985 4 號偵查卷第44至46頁、本院93年12月27日羈押訊問筆錄、 94年1 月20日訊問筆錄、94年8 月9 日審判筆錄、94年8 月 10日審判筆錄),被告壬○○與被告辰○○係屬舊識,一同



前往泰國旅遊,交情關係非淺,衡情應無設詞誣陷之虞,足 徵被告壬○○所述應非子虛,堪以採信。
⒉而被告辰○○如何向被告己○○表示,有朋友要組團至泰國 旅遊是否要參加,被告己○○同意但表示沒有錢可以出國, 被告辰○○即向被告己○○表示不用出旅費,被告己○○於 是將照片及護照給予被告辰○○辦理出國旅遊之事宜等情, 業據被告己○○於檢察官偵訊、本院94年1 月15日羈押訊問 、94年1 月20日訊問時供述明確(見94年度偵字第1741號第 66至69頁、本院94年度聲羈字第34號刑事卷宗第4 至7 頁、 本院94年1 月20日訊問筆錄),經核與被告辰○○供述之情 節相符。
⒊另子○○於93年11月初某日在其位於上址住處詢問被告庚○ ○是否要參加旅行團出國旅行,被告庚○○如何應允後將護 照交予被告子○○辦理;被告子○○另如何於93年11月初某 日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如何邀被告甲○○一同參加旅行團前 往泰國旅遊,被告甲○○如何應允並交付證件予子○○辦理 等情,迭據被告庚○○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訊問、審判時證 述、被告甲○○於本院審判時供述明確(被告庚○○部分請 見93年度偵字第18511 號偵查卷第51至55頁、第79至82頁、 第10 2至104 頁、本院93聲羈字第704 號刑事卷宗第4 至9 頁、本院94年1 月20日訊問筆錄、94年3 月16日準備程序筆 錄、94年6 月29日、94年7 月26日審判筆錄;被告甲○○部 分請見本院94年5 月11日審判筆錄),經核與被告子○○供 述之情節相符。
㈡關於被告辰○○如何要被告壬○○去旅行社詢問有關如何參 加泰國旅行團之事宜,被告壬○○於是前往位於臺中市聯大 旅行社向該旅行社職員戊○○詢問,有沒有到泰國的旅行團 及行程如何,向戊○○索取旅行社名片,洽詢辦護照要哪些 證件,有無到泰國旅行團之事宜。被告壬○○覓妥聯大旅行 社後,越數日,被告壬○○帶被告丑○○及被告辰○○一同 至聯大旅行社,業據被告壬○○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供述明確(見93年度偵字第19854 號偵查卷第 44 至46 頁、本院93年12月27日羈押訊問筆錄、94年1 月20 日訊問筆錄、94年8 月9 日審判筆錄、94年8 月10日審判筆 錄),經核與證人聯大旅行社職員戊○○於本院審判時證述 ,被告壬○○如何至伊工作之旅行社詢問赴泰國旅行團及申 辦護照事宜,以及被告丑○○、辰○○壬○○一起至旅行 社之情事相符(見本院94年10月18日審判筆錄),足徵被告 壬○○所述應非子虛,堪以採信,被告辰○○空言否認有與 被告丑○○、壬○○一同至聯大旅行社,要屬飾卸之詞,委



難採信。另關於被告丑○○如何拿被告子○○庚○○、甲 ○○之證件交予聯大旅行社職員戊○○,委託辦理護照及泰 國簽證,被告丑○○並先交付訂金予戊○○,迨辦妥被告子 ○○等3 人之護照後,被告丑○○復委託戊○○,代辦被告 壬○○護照及簽證及詢問有沒有到泰北的旅行團,並指定出 團之時間為15日左右,戊○○向同業查詢後回覆被告丑○○ ,有天海旅行社舉辦之「知性泰北真情五日遊」旅遊行程, 丑○○於是把被告壬○○等人的證件交予戊○○,並交付辰 ○○6 人團費合計87,000元(包括所有護照申請費、泰國簽 證費及團費)等情,亦據證人戊○○於本院審判時具結證述 明確(見本院94年10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戊○○與被告 辰○○、丑○○等人間,之前並無任何關係,應無誣陷之虞 ,並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94年3 月30日領一字第09452097 560 號函檢送被告庚○○等人護照申請書(見本院卷卷一第 135 至142 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94年4 月7 日航 警刑字第0940009861號函檢送捷安達旅遊行程、天海旅行社 送件資料清單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24至42頁),足以證 明證人戊○○所言為真實,應堪採信。至被告壬○○辯稱: 參加泰國旅遊旅行團之團費係伊自己出的云云,惟此與證人 戊○○上開證述內容歧異,被告壬○○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尚難採信。而被告子○○辰○○甲○○、己 ○○均辯稱,有給付團費邀其出國之人,因與證人戊○○證 述不符,顯係渠等於運輸毒品東窗事發後,推諉卸責之詞。 ㈢被告辰○○子○○實際主導渠等6 人此次參加上開旅行團 赴泰國旅遊之一切活動,以及脫離旅行團隨被告丑○○至緬 甸境內之飯店小房間:
⒈被告辰○○尋找被告壬○○己○○,被告子○○則尋找被 告庚○○、被告甲○○,參加上開旅行社舉辦之旅行團,赴 泰國旅遊,業如前述。
⒉被告庚○○於93年11月16日凌晨,搭乘計程車道至被告子○ ○的住處,由被告子○○的友人駕車搭載被告子○○、庚○ ○、甲○○前往被告辰○○位於上址住處與被告壬○○、己 ○○等人會合,然後被告辰○○子○○庚○○壬○○己○○甲○○6 人搭車一同到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與丁 ○○擔任「捷安達知性泰北真情五日遊」領隊之旅行團集合 ,全團共有23人,全團是日早上7 時50分搭乘華信航空公司 AE835 號航班班機抵達泰國清邁機場等情,業據被告辰○○子○○庚○○壬○○己○○甲○○供述明確。證 人即擔任該旅行團之領隊丁○○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擔任該 團的領隊,出國當日早上4 點多就到達桃園中正國際機場,



那時團員幾乎都已經到齊了,到機場以後,在第一航廈的華 信航空櫃台,尋找捷安達旅遊的團員,看到有6 個人在出境 大廳門外抽煙,然後他們6 人走進來,被告辰○○問伊是否 到泰國清邁旅遊旅行團的領隊,他說有6 個人,其他被告子 ○○等人就把出國的護照、登機證交給被告辰○○,伊對被 告辰○○的印象比較深刻,感覺好像他們6 人的活動都是被 告辰○○在帶頭的,他們6 人都是跟著被告辰○○走、搭乘 飛機等語(見本院94年8 月4 日審判筆錄)。 ⒊被告丑○○於旅行團至泰國第二天(按即同年月17日)行程 晚上在泰國清萊的餐廳吃飯時,撥打被告子○○之行動電話 ,被告子○○隨即將電話拿給領隊丁○○接聽,被告丑○○ 表示是被告子○○等6 人的朋友,詢問旅行團第3 天在緬甸 的行程時間可不可以久一點,並稱被告子○○6 個人要脫隊 到緬甸找朋友云云,為被告子○○所不爭,經核與證人丁○ ○於本院審判時證述之情節相符。於93年11月18日早上10點 左右,在泰國、緬甸邊境,被告辰○○子○○等6 人向領 隊丁○○表示要脫隊去緬甸找朋友,領隊丁○○乃要求辰○ ○6 人等於離隊切結書上簽名,然後由被告辰○○子○○ 撥打電話與被告丑○○聯絡前來,被告辰○○等6 人乃跟著 被告丑○○至緬甸的1 個小旅館的房間內等情,亦據被告辰 ○○、子○○庚○○壬○○己○○甲○○等人供述 明確,且互核一致,並核與證人丁○○證述之情節相符。 ㈣再者,本件被告辰○○子○○等人於93年11月16日凌晨與 丁○○擔任「捷安達知性泰北真情五日遊」領隊之旅行團集 合,搭乘早上7 時50分搭乘華信航空公司AE835 號航班班機 前往泰國清邁機場,然被告丑○○則係於渠等出境之前1 日 即93年11月15日許先行搭機抵達泰國清邁,此有丑○○之入 出國日期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二第9 頁),而 被告丑○○於旅行團至泰國行程第二天(按即同年月17日) 晚上在泰國清萊的餐廳吃飯時,撥打被告子○○之行動電話 ,並向領隊丁○○表示被告子○○等人於翌日旅行團行程要 脫隊,於翌日即18日早上10點左右,在泰國、緬甸邊境,被 告丑○○前來帶領被告辰○○等6 人於至緬甸的1 個小旅館 的房間內,顯見被告丑○○此次前往泰國之期間與被告辰○ ○、子○○等人幾乎重疊,其間均在主導、安排渠等之行程 ,亦足佐證被告丑○○此次前往泰國之目的自與被告庚○○ 運輸扣案橢圓狀海洛因毒品等關係密切。
㈤又被告庚○○等人如何於93年11月20日等隨旅行團於上開時 間自泰國清邁搭乘華信航空AE836 班次班機抵達桃園中正國 際機場,而將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私運入境,於同日下午



17 時30 分許在中正機場第一航廈海關入境檢查室,為警查 獲被告庚○○所攜帶托運黑色行李(行李牌號碼:00000000 00)內,藏放於黑白相間短褲內1 顆橢圓狀海洛因(驗餘淨 重32.65 公克,包裝重4.00公克,純度65.82 %,純質淨重 21.49 公克),翌日(按即21日)凌晨0 時45分許,警方人 員將被告庚○○送入航警局拘留所留置時,分別在庚○○所 穿運動夾克右邊口袋發現乙包海洛因毒品(包裝重0.98公克 ),及左、右腳襪子內各發現2 小包含有海洛因無法析離之 殘渣袋(包裝重0.36公克),另在褲子右邊口袋內發現1 個 紅色棉製之袋子,內有4 個分裝袋。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 伊在航警局因有便意要求上廁所時,將2 顆橢圓狀海洛(合 計淨重67.36 公克,包裝重合計6.30公克,純度79.45 %, 純質淨重53.52 公克)排出體外,再以衛生紙包裹,夾藏在 褲腰帶處,趁警方不備之際,再丟到航警局辦公室辦公桌下 。同日上午11時,航警局準備將被告庚○○移送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時,庚○○交予其姊吳素惠1 包海洛因(淨重 2.15公克,包裝重0.82公克,純度65.30 %,純質淨重1.40 公克),而當場為警查獲,被告庚○○為警查獲保險套包裝 成之橢圓狀內白粉以及其他包裝袋包裝之白粉,該白色粉末 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 此經被告庚○○供承不諱,並有蒐證照片、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通知書、入出境查詢紀錄、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 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航警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庚○○確有運輸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臺灣之 犯行,殆無疑問。
㈥由下列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丑○○、辰○○子○○壬○○己○○甲○○等人就被告庚○○運輸毒品海洛因間具有 犯意聯絡,而渠等均為運輸毒品海洛因之集團: ⒈被告辰○○子○○庚○○壬○○己○○甲○○等 人參加上開旅行團,係由被告丑○○出面向聯大旅行社戊○ ○報名,並由被告丑○○收齊證件後交予戊○○代為辦理, 而被告辰○○等6 人團費合計87000 元,均係由被告丑○○ 1 人支付,而由被告辰○○尋找被告壬○○己○○,被告 子○○則尋找被告庚○○甲○○,參加上開旅行社舉辦之 旅行團,赴泰國旅遊等情,業如前述,衡諸上開支出費用乃 屬不低,被告壬○○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 出國前至被告辰○○住處適遇被告丑○○,被告丑○○請伊 施打海洛因後,問伊這次旅遊是否願意攜帶海洛因闖關回國 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9854 號偵查卷第44至46頁;93年度 聲羈第802 號刑事卷宗第4 至11頁),而被告庚○○、己○



○、甲○○並不認識被告丑○○,並無交情,倘非被告辰○ ○、子○○壬○○庚○○己○○甲○○同意共同為 運輸毒品之行為,衡常被告丑○○要無出資招待被告辰○○ 等6 人,且被告等6 人於上開時、地前往旅遊之處,為罌粟 花和製造鴉片及輸出毒品海洛因名聞天下的大本營之泰北「 金三角」,顯見被告辰○○子○○庚○○壬○○、己 ○○、甲○○等6 人於出國之前,當已知悉被告丑○○招待 渠等至泰北,並非單純旅遊,而係欲走私運輸毒品入境。 ⒉再被告辰○○子○○實際主導渠等6 人此次參加上開旅行 團赴泰國旅遊之一切活動,以及脫離旅行團與被告丑○○見 面,業如前述。被告庚○○壬○○迭於檢察官偵訊、本院 訊問及審判時均供稱,被告丑○○帶他們到緬甸境內飯店房 間,被告丑○○有拿出1 包裝數量不詳之橢圓狀海洛因,並 向在場人稱若幫忙帶回臺灣,每粒橢圓狀海洛因即可獲得2 萬元,在緬甸境內飯店房間內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等語,互 核相符。被告子○○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時亦供稱 ,被告丑○○有拿毒品出來,在飯店房間內有施用毒品海洛 因等情,雖被告辰○○己○○甲○○及被告子○○事後 於本院審判時均否認有在緬甸飯店房間內施用毒品海洛因, 要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尚難採信。足以證明被告庚○○壬○○供述,辰○○等6 人此時確實知悉接受招待參加旅行 團之目的,就是要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 ⒊被告辰○○於93年11月19日旅行團至清邁家樂福大賣場時, 進入該大賣場之藥局要購買潤滑劑,因不會講英語,遂問同 團不知情進入藥局欲購買濕紙巾之證人辛○○,潤滑劑的英 文怎麼講,經證人辛○○告知為KY-JELLY潤滑劑,被告辰○ ○於是向店員購買6 條KY-JELLY潤滑劑等情,業據被告辰○ ○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辛○○(見本院94年8 月10日審判筆 錄)證述之情節相符。證人辛○○並證稱,可以確定被告辰 ○○購買6 條KY-JELLY潤滑劑,係因返國入境後,領隊打電 話給伊,有先跟領隊講,怎麼會這麼倒楣,跟運輸毒品的人 一起出國玩,在藥局的時候,應該警覺到他們買KY-JELLY潤 滑劑是要做什麼,然後伊在返國時,被留下來全身搜查,後 來有跟打電話跟領隊講等語,足以證明證人辛○○上開證述 ,為其親身經歷刻骨銘心之經驗,必為真實。被告辰○○於 起訴移送本院訊問時供稱,在泰國期間並無嫖妓,則被告辰 ○○1 次購買6 條KY-JELLY潤滑劑,若非供塗抹在橢圓狀海 洛因上,以便塞入肛門內,則作何用,要非無疑?被告辰○ ○同日晚間回到飯店房間後將上開6 條潤滑劑交予同房之被 告己○○,並囑其交其他人來房間拿潤滑劑等情,亦據被告



辰○○供述明確,被告己○○亦坦承上情,至被告己○○辯 稱,有叫其他被告壬○○到伊住的房間拿,以及有誰到房間 來拿云云,則屬推諉卸責之詞,要無足採。被告己○○又供 稱,後來就沒有看到KY-JELLY潤滑劑,足證其他被告壬○○甲○○確有至被告辰○○己○○之房間來拿KY-JELLY潤 滑劑。
⒋又被告壬○○甲○○於20日早上凌晨5 、6 時左右,至被 告庚○○子○○的飯店房間裡,被告壬○○甲○○將自 己○○處取得之潤滑劑塗抹在橢圓狀海洛因上,被告子○○ 叫被告壬○○甲○○將塗抹好之橢圓狀海洛因塞入庚○○ 的肛門內等情,迭據被告庚○○於檢察官偵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審判時具結證述明確,被告庚○○將其如何參加 旅行團,第3 天行程在緬甸飯店小房間內之情形,以及上述 情形,迄入境為警查獲之情形,均鉅細靡遺向檢察官、法院 供述,是被告庚○○之證詞,應堪採信。至被告庚○○雖供 稱,返國當日係受被告子○○壬○○甲○○強迫塞入橢 圓狀海洛因云云,然被告庚○○出國前已對所欲走私入境者 為海洛因有所認識,又在緬甸飯店房間內確實知悉免費接受 招待參加旅行團之目的,就是要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 ,況被告庚○○自承,在飯店房間內被告子○○就跟伊講要 運輸毒品海洛因入境,且被告庚○○被塞入橢圓狀海洛因後 ,還至浴室沖洗屁股,以免被檢查時屁股露出有塞入物品痕 跡,再者被告庚○○亦自承,當時該旅行團員中有1 名警員 寅○○,在泰國旅遊時自我介紹就知道等語,則被告庚○○ 果係遭脅迫而被壬○○甲○○2 人強塞橢圓狀海洛因,自 可在上遊覽車或趁機告知寅○○警員,足證被告庚○○運輸 上開毒品海洛因入境,尚難認係遭受被告壬○○甲○○子○○脅迫而為之,被告庚○○以上開夾帶方式私運毒品之 行為,應並不違反其本意,被告庚○○具有運輸毒品海洛因 之犯意甚明。又被告庚○○辯稱,入境在中正機場第一航廈 海關入境檢查室,為警查獲伊所攜帶托運黑色行李(行李牌 號碼:0000 000000)內 ,藏放於黑白相間短褲內1 顆橢圓 狀海洛因,翌日(按即21日)凌晨0 時45分許,警方人員將 被告庚○○送入航警局拘留所留置時,分別在伊所穿運動夾 克右邊口袋發現乙包海洛因毒品,並非伊帶進來,及不知道 為何左、右腳襪子內有2 小包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云云,並 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辰○○或何人放入被告庚○○之行 李袋內,或係因何原因在被告庚○○所著襪子內有2 小包含 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又縱認被告庚○○供述為真,亦無礙其 運輸毒品海洛因犯行之成立。




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 係由被告丑○○主導出面向聯大旅行社戊○○報名,並收齊 證件後交予戊○○辦理,及繳付被告辰○○等6 人團費合計 87 000元,均係由被告丑○○1 人支付,而由被告辰○○尋 找被告壬○○己○○,被告子○○則尋找被告庚○○、甲 ○○,參加上開旅行社舉辦之旅行團,赴泰國運輸毒品海洛 因入境,是被告辰○○壬○○己○○子○○庚○○甲○○等6 人與被告丑○○間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前,對 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互有犯意之聯絡。
⒍按運輸毒品之犯罪,主要之行為分擔者應為實際擔任運毒交 通者,例如本件之被告庚○○,至於其餘共同謀議所得分擔 之犯行相對較少,但仍得依據其餘客觀事證據以認定被告間 是否具有犯意聯絡。承上所述,被告辰○○子○○實際主 導渠等6 人此次參加上開旅行團赴泰國旅遊之一切活動,以 及脫離旅行團與被告丑○○見面,被告丑○○帶他們到緬甸 境內飯店房間,被告丑○○有拿出1 包裝有數量不詳之橢圓 狀海洛因,並向在場人稱若幫忙帶回臺灣,每粒橢圓狀海洛 因即可獲得2 萬元,在緬甸境內飯店房間內並有施用毒品海 洛因,並由被告辰○○在清邁家樂福大賣場購買6 條KYJELL Y 潤滑劑,被告辰○○同日晚間回到飯店房間後,交予同房 之被告己○○,並囑其通知其他人來房間拿潤滑劑,被告己 ○○交付KY-JELLY潤滑劑予其他被告,再於返國當日凌晨, 被告子○○叫被告壬○○甲○○將塗抹好之橢圓狀海洛因 塞入庚○○的肛門內之情觀之,益足以證明本件被告丑○○ 、辰○○子○○壬○○甲○○己○○就被告庚○○ 上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臺灣具有犯意聯絡,並分別 提供上述協助運輸之助力,渠等之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是辯 護人為被告辰○○等5 人辯護稱,被告辰○○等5 人與被告 庚○○運輸毒品海洛因間並無犯意聯絡云云,尚無足採。至 於其他被告辰○○等5 人是否有以相同方式運輸毒品入境未 被查獲,係屬犯罪是否能證明之問題。
㈦另本院經被告庚○○辰○○子○○壬○○己○○甲○○同意至法務部調查局為測謊鑑定結果(有法務部調查 局94年5 月4 日調科參字第09400202720 號、94年5 月18日 調科參字第09400247320 號測謊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卷二第59、60頁、第98頁】):
庚○○就①子○○有叫伊將毒品塞入肛門內帶回臺灣;②扣



案自伊行李中查獲的那包毒品海洛因並不是伊藏放的;③扣 案自夾克中查獲的海洛因不是伊藏放的。上述問題經測試均 無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未說謊。
壬○○就①當天伊沒有將毒品塞入肛門帶回臺灣,上述問題 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②丑○○有叫渠等將 海洛因夾帶回臺灣已換取報酬;③丑○○有將要運回臺灣的 海洛因交給辰○○分配;上述問題經測試均無情緒波動反應 ,研判未說謊。
辰○○就①當天伊沒有將毒品塞入肛門帶回臺灣;②丑○○ 沒有將要運送帶回臺灣的海洛因交給伊;③伊沒有安排己○ ○等人運送毒品帶回臺灣換取報酬。上述問題經測試均呈情 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
己○○就①當天伊沒有將毒品塞入肛門帶回臺灣;②伊不知 道丑○○有無將要運送回臺灣的海洛因交給辰○○;上述問 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③渠等沒有約定返 台後於辰○○住處以夾帶回臺灣的海洛因換取酬勞。未獲致 明確反應圖形,無法研判有無說謊。
子○○經數字測試,未獲致明確生理反應模式,故未進行測 試。
甲○○就①當天伊沒有將毒品塞入肛門帶回臺灣;②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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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