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67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一九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02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幫亦 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