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41號
SCDV,95,除,141,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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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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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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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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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宗虹企業有限公│寶華商業銀行新竹│94年7月15日 │37,096元 │0000000 │ │
│ │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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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