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95年度,1號
SCDV,95,竹調,1,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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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朝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新竹市前市長蔡仁堅朝山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朝山國小)前任校長林松不法掛勾、利益輸送, 致聲請人無法繼續任職朝山國小之工友一職,只得至萬家福 大賣場上班,而現任朝山國小校長乙○○亦曾為聲請人之子 楊見智之安全而親自載送楊見智交予聲請人,並告知聲請人 曾於某日放學時,見楊見智急忙往回跑,詢問楊見智後始知 有人於校外攔截,若聲請人仍擔任朝山國小工友,即得就近 照顧楊見智,則豈會發生未足11歲之楊見智遭人帶往6公里 以外之鹽水溪而喪命乙事?楊見智遭冤親債主纏上,聲請人 透過各種管道盼求小孩生存,其中包含安排楊見智至花蓮慈 濟國民小學就讀乙事,未料卻遭受拒絕,慈濟宣揚大愛,連 因緣較淺之非洲孩童均予救援,唯獨不幫助多年來擔任慈濟 環保志工之聲請人幼子?而楊見智母親於楊見智2歲時即離 家,為楊見智嗣後不幸遇害之最重大之間接因素,蓋聲請人 多次要求楊見智母親辦理監護權移轉帶走楊見智,未料其母 受「藏鏡人」指使,竟明知楊見智有危險而不伸出援手;另 聲請人亦多次要求朝山國小於楊見智之學籍資料上加註聲請 人為唯一家長,以杜絕楊見智母親領取保險金,此事亦得朝 山國小校長乙○○之承諾,豈料乙○○卻食言背信;再輔因 財政部失職,並未提案修正種種鼓勵喪心病狂者藉機牟取保 險金之不當條文,始致楊見智命喪黃泉,是請求丁○○○破 例接引聲請人子女楊見慧,爰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其 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㈣係 提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 國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



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就本案有所要求之聲明,經命補正,聲請人仍未為完 足之陳述,且依其歷次書狀所陳,或涉因果輪迴,或為聲請 人主觀臆測,與相對人間均無任何私權紛爭存在,難認有何 調解必要,依前揭說明,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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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