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766號
TCDM,91,易,2766,200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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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將受損之X三-九一七七號自小客車交由丙○ ○經營之協立汽車修配廠修理,因無交通工具,而向丙○○商借OU-三八三九 號自小客車使用,惟甲○○迄未歸還,丙○○乃向監理單位申請註銷該OU-三 八三九號自小客車牌照。嗣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駕駛該OU-三八 三九號自小客車行經台十七線道路,因違規超速且該OU-三八三九號牌照業已 註銷,車牌為警吊扣。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六日零時許,在台中縣神岡鄉○○路二九一號附近,徒手竊取乙○○所使用OS -九五三八號自小貨車之車牌二面(車主為允華工業有限公司),懸掛在該OU -三八三九號自小客車上使用。迨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十四時許,甲○○駕駛前述 懸掛OU-九五三八號車牌之自小客車,途經台中縣豐原市○○路與榮春街口時 ,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及證人丙○○指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贓物領據保管單附卷可稽,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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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華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