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三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設於臺中市○○路○段五十一號一樓「德仁牙醫診所」負責醫師,為從 事醫療業務之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明知應向健保局 核實申報為保險對象所做之治療及醫療費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起,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門診 紀錄表(即病歷表),為如下之不實登載,其明知:(一)、健保局保險對象康 素蘭第四五、四六、四七、四八、一一、一二、二一、二二牙已裝牙套未拆,第 二七、三六、三八牙已經拔除,竟在病歷虛偽登載康素蘭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 日就診其第四五、四六、四七牙以樹脂充填,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就診其第一一 、二一、一二、四八牙以樹脂充填,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就診其第二七牙拔牙, 於九十年三月十一日就診其第三八牙以樹脂充填;(二)、健保局保險對象張鈺 卿第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一一、一二、一三、一四、一五牙已裝牙套未拆 ,第一六、三六牙並未在該診所拔牙,在病歷虛偽登載張鈺卿於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就診其第一六牙拔牙、第二四牙樹脂充填,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就診 其第一一、二一、二三牙以樹脂充填、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就診其第一四、一 二、二二、一五牙以樹脂充填,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就診其第三六牙拔牙 ,第一三牙以樹脂充填;(三)、健保局保險對象胡素姣第一四、一五牙已在其 他診所裝牙套未拆下,第三五牙已在其他診所拔除,在病歷虛偽登載胡素姣於九 十年一月十一日就診其第一四牙拔牙,九十年三月二日就診其第三五牙位拔牙, 九十年四月六日就診其第一五牙以樹脂充填;(四)、健保局保險對象蔡沛沅第 四六牙已另先行拔除,在病歷虛偽登載蔡沛沅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就診其第四六 牙拔牙;(五)、健保局保險對象王菁慧第四六牙另先行拔除,在病歷虛偽登載 王菁慧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就診其第四六牙拔牙;(六)、健保局保險對象施 淑珍第四三、四四、四五牙已在其他診所置牙套,未在德仁牙醫診所拆除或填補 ,而在施淑珍病歷虛偽登載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就診其第四五牙以樹脂充填, 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就診其第四三、四五牙以樹脂充填;(七)、健保局保險對 象林君玲第四六牙多年前另在其他診所裝設牙套,並未在德仁牙醫診所拆除或填 補,而在林君玲病歷虛偽登載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就診該顆牙以樹脂充填;(八 )、健保局保險對象徐明宏第三六牙早已脫落,而在其病歷虛偽登載於九十年三 月十九日就診其第三六牙拔牙;(九)、健保局保險對象劉千惠第三四牙已裝牙
套,並未在德仁牙醫診所拆除或填補,而在其病歷虛偽登載於九十年四月十日就 診其第三四牙以樹脂充填;(十)、健保局保險對象曾家玲第一六、三六牙已在 其他診所裝置牙套,並未在德仁牙醫診所拆除或填補,而在其病歷虛偽登載於九 十年二月十三日就診其第一六牙以樹脂充填、於九十年三月二日就診其第三六牙 以樹脂充填;(十一)、健保局保險對象王麗萍第二七牙已在其他診所以銀粉充 填後掉落,並未在德仁牙醫填補樹脂,而在其病歷虛偽登載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 日就診其第二七牙以樹脂充填;(十二)、健保局保險對象廖婉青第一一、二二 、二五牙已在其他診所裝置牙套,並未在德仁牙醫診所拆除或填補,而在其病歷 虛偽登載於九十年三月十日就診其第一一、二二牙以樹脂充填、於九十年三月十 二日就診其第二五牙以樹脂充填;(十三)、健保局保險對象林雅婷第一八牙從 未長出,第三三牙並無樹脂填補,而在其病歷虛偽登載於九十年三月三日就診其 第一八牙以樹脂充填、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就診其第三三牙以樹脂充填;(十四 )、健保局保險對象劉于瑞並未在德仁牙醫診所拔除第二五牙,而在其病歷虛偽 登載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就診其第二五牙拔牙;(十五)、健保局保險對象洪詩 芸僅就診一次,而在其病歷虛偽登載於九十年二月一日欠卡補單,一次蓋用三格 印健保就診紀錄,多申報二次診療費。甲○○製作前述不實之病歷紀錄後,再先 後於每月依上開不實病歷紀錄所載,以附表所示不實之金額向健保局申請含虛報 上開保險對象之門診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投保大眾之權益及健保 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誤信甲○○有為 上開診療行為而核付含附表所示金額之醫療費用,共計詐得醫療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三萬八千四百四十元。
二、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係「德仁牙醫診所」之負責醫師,及填載上開病歷及向健保 局申請醫療費用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有關患者補 牙及拔牙均確實有做,可能患者不清楚醫療過程,說不清楚,才造成健保局之誤 解,而患者多有在其他診所就診並未完全治療妥當,以致於需重新治療,因此患 者不明白其情形而有誤解,且患者製作假牙之價格,因被告部分患者有特殊優惠 價格,因此口頭囑其不要承認係被告診所所製作,以造成困擾,因此部分患者未 承認在被告診所製作,造成誤解,其中患者康素蘭第二七牙為拔牙後小殘根,經 塗上表面麻醉劑後,簡單性拔除處置,第三五、三六牙位為拔牙後小殘根,經塗 上表面麻醉劑後,簡單性拔牙處置,第四五、四六、四七牙位有二次齲齒現象, 先填補樹脂膺復治療後再重新製作假牙,重新粘合完成,第一一、一二、二一、 二二牙為假牙裝置,但因有二次齲齒現象,假牙脫落,經膺復治療後,假牙重新 粘著;患者張鈺卿第一一、一二、一三、一四、一五、二一、二二、二三、二四 牙位在被告診所先以樹脂填補膺復治療後,再製作假牙,第三六牙位為拔牙後小 殘根,經塗上表面麻醉劑後,簡單性拔牙處置,第一六牙位為拔牙後小殘根,作 簡單性拔牙治療;患者胡素姣第一三、一四、一五牙位舊假牙脫落後,先以樹脂 填補膺復治療後,再重新製作假牙,第一四、三五牙位為拔牙後殘根,經塗上表 面麻醉劑後,簡單性拔牙處置,患者蔡沛沅第四六牙位係拔牙後小殘根,塗抹表
面麻醉劑後,簡單性拔除處置;患者王菁慧第四六牙位係拔牙後小殘根,塗抹表 面麻醉劑後,簡單性拔除處置;患者施淑珍第四三、四四、四五牙位係行政人員 電腦登入錯誤,應為二三、二四、二五的樹脂膺復治療;患者林君玲第四六牙位 係舊假牙脫落,先作樹脂填補膺復治療,再重新製做假牙;患者徐明宏因其父第 三六牙位拔牙,徐明宏本人則為牙週病緊急治療,但因其父照二張X光,行政人 員疏忽誤解二人均係拔牙治療,以致電腦登入錯誤;患者劉千惠第三四牙位牙周 牙齦萎縮,故以樹脂填補膺復治療,患者曾家玲第一六、三六牙位假牙脫落與第 二齲齒現象,故先以樹脂填補治療後,再重新粘合;患者王麗萍第二七牙位已對 重要小部位先做樹脂充填治療,但齲蛀較大較深,故容易脫落造成二次齲齒現象 ;患者廖婉青第一一、二二、二五牙位先做樹脂充填治療後,再重新製作假牙粘 合上去,第三五、四五牙位有做樹脂充填治療後,又自行脫落;患者林雅婷第一 八牙位係行政人員電腦登錄錯誤,第一七、三三牙位樹脂充填治療後,又自行脫 落;患者劉于瑞二五牙位係行政人員電腦登錄錯誤,應為第二六牙拔除治療;患 者洪詩芸僅於一月十九日、二月二十九日二度就診未帶健保卡,因此於二月一日 就診時補蓋前二次健保卡號云云。經查:被告甲○○並無實際拔牙或以樹脂充填 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患者康素蘭、胡素姣、王菁慧、林君玲、劉千惠、曾 家玲、廖宛菁、林雅婷等人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證人康素蘭證稱其並未在德仁牙 醫診所拔牙,其曾經拔牙亦係在其他診所拔的,以前在沙鹿牙醫,另其他牙齒牙 套並未拔掉等語,證人胡素姣證稱其並未在德仁牙醫診所拔牙,第三五牙位係在 太平的診所做的等語,另證人王菁慧證稱其右下方第三顆牙係一、二年前在大雅 一家診所拔的等語,證人林君玲證稱其右下邊第三顆牙係之前在其他診所處理, 德仁牙醫診所係做牙套處理等語,證人劉千惠證稱第三四牙是在其他診所處理, 但被告有幫其處理過,但並未在被告處做假牙處理,而係都在被告處做蛀牙及洗 牙,並未將牙套打開等語,證人曾家玲證稱三月間至被告診所治療蛀牙及洗牙, 沒有打開牙套,其上下各一個牙套都在昌平路做的等語,證人廖婉菁證稱其有至 被告診所洗牙、補牙、裝牙套,在健保局訪談前沒有做牙套,訪談後才有做牙套 等語,證人林雅婷證稱其右上方最後一顆牙並無長智齒等語。另患者康素蘭、張 鈺卿、胡素姣、蔡沛沅、王菁慧、施淑珍、林君玲、徐明宏、劉千惠、曾家玲、 王麗萍、廖婉青、林雅婷、劉于瑞、洪詩芸等人經健保局人員訪談結果,亦陳明 並無上述病歷所載之治療情形,有患者訪問記錄十五份附卷可參,復有「德仁牙 醫診所」患者門診紀錄表影本十五份可參,就病患門診紀錄表之記載均係手寫筆 跡,且有醫師簽名,其顯係醫師書寫,被告辯以患者施淑珍第四三、四四、四五 牙位係行政人員電腦登入錯誤、患者徐明宏因其父第三六牙位拔牙,徐明宏本人 則為牙週病緊急治療,但因其父照二張X光,行政人員疏忽誤解二人均係拔牙治 療,以致電腦登入錯誤、患者林雅婷第一八牙位係行政人員電腦登錄錯誤、患者 劉于瑞二五牙位係行政人員電腦登錄錯誤云云,縱令行政人員知識經驗不足,容 有錯誤,惟就病歷既係由醫師填載簽名,當無諸多錯誤之理。另有中央健康保險 局中區分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健保中費二字第0九一00六五一七0號函及函 附之意見書各一份在卷可佐。此外,復有德仁牙醫診所合約書、醫事服務機構基 本資料影本各一份可證德仁牙醫診所負責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另有費用申報
資料影本十五份、健保局牙科審查醫師意見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確未 為事實欄所載之醫療行為,上開其業務上製作之健保對象等病患之病歷內容確係 被告虛偽不實內容之填載,再持以向健保局詐領此部分門診醫療費用之給付,其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且有行使詐術甚明。被告所辯,無非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 行為均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 多次行使登載不實之門診紀錄表向健保局請領醫療費用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 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係有專門知識技術之牙醫師, 亦係知識份子,其職業地位於素為國人所尊重,竟以浮報門診醫療費用之方式向 健保局詐領醫療費用,動機可議、行為非是,另考諸本件詐欺所得僅有二萬八千 四百四十元,金額非高,且被告亦繳清健保局之罰鍰,有健保局罰鍰處分書、醫 療給付追扣核定通知明細表、匯款收據等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惟被告犯後未能 坦白認過,猶砌詞卸責、未見有何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之辯護人復聲請調閱患者之X光片及 假牙製作模型,並送交臺中縣牙醫公會或公立醫療院所機構進行鑑定云云,惟本 院另經函查中央健康保險局經該局中區分局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健保中費二字 第0九一00六五一七0號函及函附之意見書說明在案,經核無再送鑑定之必要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健保對象│ 虛報詐取費用(新臺幣) │
├───┼────┼────────────┤
│一 │康素蘭 │七千五百五十元 │
├───┼────┼────────────┤
│二 │張鈺卿 │七千二百元 │
├───┼────┼────────────┤
│三 │胡素姣 │一千六百元 │
├───┼────┼────────────┤
│四 │蔡沛芫 │五百五十元 │
├───┼────┼────────────┤
│五 │王菁慧 │五百五十元 │
├───┼────┼────────────┤
│六 │施淑珍 │二千二百元 │
├───┼────┼────────────┤
│七 │林君玲 │一千元 │
├───┼────┼────────────┤
│八 │徐明宏 │五百元 │
├───┼────┼────────────┤
│九 │劉千惠 │六百元 │
├───┼────┼────────────┤
│十 │曾家玲 │一千六百元 │
├───┼────┼────────────┤
│十一 │王麗萍 │六百元 │
├───┼────┼────────────┤
│十二 │廖婉青 │二千元 │
├───┼────┼────────────┤
│十三 │林雅婷 │一千四百五十元 │
├───┼────┼────────────┤
│十四 │劉于瑞 │五百八十元 │
├───┼────┼────────────┤
│十五 │洪詩芸 │四百六十元 │
├───┼────┼────────────┤
│合計 │ │二萬八千四百四十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