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13號
PCDV,95,除,213,200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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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21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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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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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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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昇商店黃│板信商業銀│94年10月15日│60,000元 │0000000 │ │
│ │志偉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中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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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