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563號
PCDV,95,訴,563,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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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甲○○原名杜瑞枝
      丁○○原名楊沛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載稱:「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中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 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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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