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亞洲玻璃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彗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合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神明會大墓公管理委員會(即神明會大墓公)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重訴字第244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8,752,000元(
1,760 平方公尺×27,700元/ 平方公尺=48,75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吳佳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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