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4年度,27號
PCDV,94,法,27,2006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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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土城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進福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鴻傅」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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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福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