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259號
PCDV,93,重訴,259,200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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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張瑞釗律師
被   告 李俊孝即新峰鋼鐵工程行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   告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 周福珊律師
      涂承嗣律師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 周福珊律師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徐玉玲
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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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