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張瑞釗律師被 告 李俊孝即新峰鋼鐵工程行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被 告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涂承嗣律師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徐玉玲 法?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