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獻宗
被 告 丁○○
馬來西亞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斐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告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下稱恩主公醫院)法定代理人於 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獻宗,並經新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原告起訴時本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 規定為請求,嗣追加民法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 被告雖不同意追加,惟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規定,亦應准許。二、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之女兒即被繼承人費潔娟於民國(下同)90年4 月3 日凌晨2 時許,因發燒及嘔吐,由其未婚夫羅居正陪同至被 告恩主公醫院急診,由當時急診室值班住院醫師即被告丁○ ○診療,予以抽血檢驗,並施打點滴及止吐針劑。被告丁○ ○初判為急性腸胃炎。惟至凌晨3 時,費潔娟從脖子處開始 有瘀血情況。被告丁○○於此時判斷費潔娟可能為細菌或病 毒感染,而病患又有高燒不退、持續嘔吐,病患主訴頭痛及 皮下瘀血現象,且第1 份驗血報告凌晨3 時17分驗出,顯示 病患血小板數值低下,此與一般腸胃炎之症狀完全不同,被 告丁○○即應注意應先給予費潔娟廣泛抗生素治療,竟能注 意而不注意,未給予抗生素治療。凌晨3 時至4 時間,病患
瘀斑情況增加,羅居正要求再次抽血檢驗。凌晨4 時再次抽 血檢驗。至凌晨5 時瘀斑情況增加,上半身紫斑出現,驗血 報告指出血小板僅剩下21,000(正常值為10萬至30萬間), 被告丁○○告知可能是DIC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不全),需 轉至加護病房,但目前無空床。據醫學資料記載,最常見會 導致DIC 就是腦膜炎雙球菌,病患既已發生DIC ,醫師即應 往細菌性腦膜炎之方向思考,不應偏執地以為病患白血球數 值偏低就遽然排除細菌性腦膜炎的可能,至少應先給予經驗 性藥劑即抗生素。然被告丁○○醫師未曾指示對費潔娟施打 或令其服用任何抗生素,被告丁○○怠於判讀病患腦膜炎之 症狀,從未對費潔娟腦膜炎症狀施加藥劑,顯有過失。上午 6 時,費潔娟瘀斑情況增加,全身紫斑出現,被告丁○○醫 師告知需轉診至台大醫院。上午7 時當日值班主治醫師即被 告甲○○醫師始出現檢視費潔娟病況及作電腦斷層掃描。被 告甲○○為當日值班主治醫師,於接獲被告丁○○電話報告 費潔娟病情應即親自診斷,卻遲至7 時才親自診斷,事後亦 未對費潔娟為正確之診斷處置。上午7 時30分,被告甲○○ 醫師告知有腦水腫及肺積水情形,準備轉診至台大醫院。被 告丁○○於轉診單上已診斷疑似「meningoencep halitis」 ,此醫學名詞係指可能由阿米巴、隱球菌、巨噬細胞病毒等 及腦膜炎雙球菌所引起者,即被告丁○○早已於轉診前即判 斷費潔娟可能疑為細菌性腦膜炎感染,卻仍未給予抗生素治 療,且流行性腦膜炎為法定傳染病,被告丁○○及被告甲○ ○身為醫師對於腦膜炎之症狀及正確治療均無不知之理,卻 仍不給予費潔娟抗生素治療,致其喪失治癒之機會,其等為 有過失。至上午8 時25分許,費潔娟搭乘救護車至台大醫院 ,於8 時53分到達台大醫院,台大醫院立即判斷費潔娟為細 菌性腦膜炎,並於9 時10分立即給予盤尼西林(抗生素)注 射。惟10時許摸不到病患脈博,急救1 小時15分後宣告死亡 。經台大醫院血液培養,證實為腦膜炎球菌菌血症。是被告 丁○○、甲○○依費潔娟之臨床症狀,可判定其為嚴重之急 症,且無法排除為細菌性感染之可能,並已診斷其疑「腦膜 炎球菌腦炎」,仍未給予抗生素治療,致費潔娟喪失治癒機 會致死,顯有醫療過失。
㈡在臨床醫學上,對腦膜炎患者應施行之標準化流程,除了馬 上做理學檢查之外,並有以下步驟:⑴檢測心跳:如心跳過 快,視有無急性敗血症,是否會發生敗血性休克,如是,應 立即給予抗生素靜脈注射治療。⑵檢測血壓:如血壓下降, 應立即給予靜脈抗生素注射。⑶應立即做脊髓穿刺,腦部斷 層掃瞄,判斷究是細菌性或病毒性腦炎,以對症下藥。然被
告丁○○非但未對費潔娟實施理學檢查,視其頸部是否僵硬 ,未給予經驗性抗生素,亦未做脊髓穿刺,甚至在凌晨3 時 許,羅居正發現費潔娟出現皮下出血狀況,醫護人員亦不予 理會。待早晨7 時許被告甲○○醫師出現,才發現病患是腦 膜炎,在7 點多才指示令病患做腦部斷層掃描,顯示病患腦 水腫,腦壓升高,抽取腦脊髓液恐影響腦壓,對病患不利, 則應迅速施打甘油降腦壓,如經施打半個小時之甘油降腦壓 後,即得於不影響病患腦壓之情況下抽取脊髓液。然而,被 告恩主公醫院直到早晨8 點鐘才對病患費潔娟施打降腦壓之 甘油,而且也只施打半瓶,時間上過慢,數量上亦不足。縱 被告醫師藉詞謂因病患腦壓高,不宜做脊髓穿刺云云,然被 告丁○○、甲○○醫師此時更應該迅速給予病患注射抗生素 ,然卻不與施打任何抗生素,任令病患之生命跡象逐漸消失 被。告丁○○、甲○○醫師延宕不為正確之醫療行為,為有 過失,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被告恩主公醫院為被告丁○○、 甲○○之僱用人。為此,爰依民法繼承、共同侵權行為、僱 用人責任、不完全給付係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等法律關係 ,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如聲 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㈢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⒈原告丙○部分:
⑴殯葬費:560,700。
⑵扶養費:費潔娟死亡時,原告丙○當時為52歲1個月又 20天(證物八),即52.13 歲,依內政部91年台灣地區 男性平均餘命為73.04 歲,原告丙○尚有平均餘命20.9 1 年。依90年度親屬扶養寬減額70歲以下74,000元,70 歲以上111,000 元,扣除中間利息,則扶養費應為 1,134, 957元,原告生有子女共4 人,即被告應賠償之 扶養費為283,739 元。
⑶慰撫金:費潔娟死亡時27歲,已與羅居正訂婚,正是美 好人生的開始,原告等卻面臨如此遽變,白髮人送黑髮 人,精神上痛苦非筆墨所能形容,爰請求慰撫金1,500, 000 元。
⑷以上合計2,344,439元。
⒉原告乙○○部分:
⑴扶養費:費潔娟死亡時,原告乙○○年歲為50歲6 個月 又12天,即50.53 歲,依內政部91年台灣地區女姓平均 餘命為78.81 歲,原告乙○○尚有平均餘命28.28 年。 依上開90年度親屬扶養寬減額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原 告乙○○扶養費應為1,467,434 元,原告所生子女共4
人,則被告應賠償原告乙○○之扶養費為366,858 元。 ⑵慰撫金:1,500,000元。
⑶以上合計1,866,858元。
㈣聲明請求: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344,439 元、原告 乙○○1,866,858 元,並均自92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所陳與事實諸多不符,費潔娟係死於腦脊髓膜炎,該病 症初期並無明顯且典型之症狀,初期症狀與病毒感染類似, 於出現明顯之大量如巴掌大之紫斑病症時病程進展迅速,且 死亡率非常高,在無法確實判斷為細菌感染時,不能貿然施 用抗生素,否則反而對病患有害,且費潔娟於凌晨2 時許入 院至死亡時僅相隔6 個多小時,在恩主公醫院時間僅5 個多 小時,其間已做必要之抽血、X光檢查、電腦斷層等檢查, 致於腦脊髓膜炎之病體培養,並非數小時內可完成,在發現 病人情況轉壞時,因被告恩主公醫院加護病房滿床,經病患 家屬即費潔琳及病患男友羅居正同意後轉至台大醫院,於當 日清晨6 時許始發現費潔娟有皮下點狀出血點,並非紫斑, 當時病患有嚴重噁心現象,且電腦斷層顯示病患有腦水腫, 故施打類固醇以降低腦壓,否則可能會造成自發性之腦出血 ,當時無法斷定是腦脊髓膜炎,病患轉至台大醫院時出現紫 班,始能判斷是由四種可能之細菌感染,因此台大醫院會給 病人施打盤尼西林之抗生素,被告丁○○及甲○○失依對費 潔娟之療程中並無疏失。被告恩主公醫院自無毋庸負連帶賠 償責任。
㈡醫療行為並不具商品交易性質,且接受診療之病患亦非以消 費為目的,故無消費者保護法上無過失責任規定之適用。且 被告所提供費潔娟之醫療給付義務,業已確保其無安全或衛 生上之危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規定,不負無過失責任 。
㈢退萬步言,如認被告等有過失,惟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 額,並無理由:
⒈殯葬費單據中所列辦桌費17,500元、面巾4,200 元、葬儀 社雜費71,500元、往生蓮位60,000元,均非屬殯葬費,且 亦無必要,應予扣除。
⒉扶養費請求部分,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須原告不能以自 己財產維持生活,始有受扶養之權利,原告就此並未舉證 。
⒊原告2人各請求慰撫金1,500,000元,顯屬過高。 ㈣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之女即被繼承人費潔娟於90年4 月3 日凌晨2 時許至被 告恩主公醫院急診室求診,主訴前一日17時至18時許間,開 始有頭痛、發燒、畏寒、腹痛及噁心感,當時費潔娟體溫攝 氏40.1度,血壓98/68mmHg、脈搏135 次/分,呼吸18次/ 分,經恩主公醫院醫師即被告丁○○診視,當時費潔娟皮膚 無出血斑點,只有在口部上顎處有幾點小斑疹。血液常規檢 查,白血球偏低3300/μL ,白血球分類稍偏左,血小板減 少為8500/μL ,其他尿液及生化檢查並無特殊發現,初步 診斷為病毒感染合併白血球過低及血小板降低,留置在急診 室觀察治療,並安排胸部及腹部X光檢查及抽血做細菌培養 等,由於費潔娟有持續發燒、噁心及嘔吐,被告丁○○醫師 給予病患靜脈輸液、止吐針、退燒針及肛門栓劑等治療。同 日上午6 時許,被告丁○○醫師發現費潔娟有明顯皮下出血 點現象(護理記錄為7 時25分),當時病患血壓91/50mmHg ,此時被告丁○○再予以抽血檢驗,驗血結果aPTT大於120 秒(參考值30±5 秒),PT37.5秒(參考值10.8±2.0), 血小板下降至2100/ μL ,但白血球仍然只有3500/ μL , 且分類和上次大致相同。被告丁○○告以費潔琳及羅居正病 患須住進加護病房,但因被告恩主公醫院加護病房已無空床 ,故建議轉院至台大醫院。費潔娟因嘔吐不止,7 時40分許 ,被告甲○○醫師給予注射類固醇靜脈注射及輸入12單位血 小板,並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結果診斷為腦水腫,給予 注射降腦壓藥物。8 時20分許,病患血壓86/53mmHg,此時 被診斷為「嚴重病毒感染合併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及疑似腦膜 腦炎」之下,由護士林家惠、黃惠敏2 人陪同轉至台大醫院 。根據被告恩主公醫院病歷及敏盛救護車收據所示,轉送上 救護車當時為8 時25分,費潔娟意識仍然清楚。依據台大醫 院急診室病歷記載,費潔娟於8 時50分許到達時,已經意識 昏迷,血壓測量不到,脈搏微弱,且無法自行呼吸,口鼻冒 出紅色泡沫痰,全身散佈多量瘀斑及紫斑皮疹,呈現休克、 肺水腫及呼吸衰竭狀態,經診斷為腦膜炎球菌菌血症,在抽 取血液培養後,即給予盤尼西林抗生素300 萬單位注射,惟 費潔娟一直惡化,經急救無效,於11時18分許宣告死亡。五、原告主張被告丁○○、甲○○2 位醫師於診療費潔娟之過程 有過失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抗辯。經查: ㈠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署檢察官於90年7月16日以板檢森恭90他 字第1378號函,就「費潔娟罹何疾病?個案中有無與一般典 型案例不同之處?一般處理之程序為何?恩主公醫院處理程
序及判斷有無脫逸通常處理程序?」等事項,送請行政院衛 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該委員會對於上開詢問事項 鑑定結果為:⒈根據恩主公醫院及台大醫院於90年4 月3 日 各自抽取血液細茵培養結果,均培養出奈瑟氏腦膜炎球菌( Neisseria Meningitis),故費潔娟之病,應為猛暴性腦膜 炎球菌菌血症合併敗血性休克及急性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症。 ⒉根據臨床經過,病患應是腦膜炎球菌菌血症,最後合併瀰 散性血管凝血及導致的敗血症死亡。只是在一般的嚴重性細 菌感染,大都均會有白血球總數增加,或未成熟白血球增加 現象,但是病患白血球不但沒有增加反而下降,且當時在急 診時,也無顯著皮膚症狀。因此,急診醫師(即被告丁○○ )診斷為病毒性感染,是可以理解的。⒊律師函中(即原告 方面)似乎強調臨床症狀即可診斷為此病,以及即早給予治 療(抗生素)即可挽回病患之生命,但一般而言,絕大部分 之疾病,尤其是嚴重之疾病,臨床症狀只能使醫師懷疑其為 何種病,而不能診斷其為何病,否則誤診機會更大,因此, 臨床症狀可使醫師知道作何檢查以正確診斷,當然在病況急 危時,也可先評估何種疾病機率最大,而給予某些必需治療 ,但是否早給抗生素不一定可挽回病患生命。一般若診斷為 病毒性感染,原則上除給予必要支持療法及檢驗外,通常並 不給予抗生素治療,除非無法排除細菌感染的可能性,或懷 疑同時合併有其他細菌感染。⒋根據病歷記載,恩主公醫院 急診的判斷及處理流程仍為正常,如包括所做的抽血檢驗及 基本治療,均已兼顧臨床臆測,只是病患的臨床變化太快。 根據文獻,在猛爆型腦膜炎球菌菌血症常可在幾小時內(一 般約10小時)死亡。因此,本案病患應屬此類型的感染。⒌ 恩主公醫院經腦部電腦斷層掃瞄,結果顯示腦水腫現象,因 此,不敢貿然做腦脊髓液穿刺檢查。此外在轉診記錄上,仍 有提到待血小板改善後建議做該項檢查。故該院應有考慮到 此項侵襲性檢查,只是臨床狀況被迫延緩下來。事實上,病 患也無頸部僵硬或其他腦膜炎的神經症狀,支持非做該項檢 查不可;一般短期的類固醇給予,並不會造成免疫功能不全 ,何況病患只是接受一劑的類固醇(Solumedrol)而已,應 該不致於造成免疫障礙的問題,此於台大醫院所做的腎上腺 功能檢查結果可以證實。⒍「有關所提恩主公醫院忽視敗血 性休克的處理一事」,根據該院病歷記載,病患到該院時並 無明顯敗血性休克現象。當時血壓為98/68mmHg ,在急診觀 察室留置時血壓仍有91/50mmHg 的記載,甚至在轉院前仍有 86/53mmHg ,在參照其他臨床所見,且認為嚴重病毒感染合 併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及疑似腦膜炎球菌腦膜炎【嗣經該委員
會更正為「疑似腦膜腦炎」】之下轉診台大醫院,尚屬合理 。⒎關於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4 月3 日所接獲的血 液檢體,係為台大醫院所送檢驗,而非恩主公醫院送出。故 該委員會對於本案總結:「病患係感染不常見的腦膜炎球菌 菌血症,此種感染的臨床表徵是多變化性的,可能是短暫發 燒和菌血症到猛爆性發病而於數小時內死亡。尤其是皮膚的 紫斑或瘀斑,產生如果是相當快速以及合併有瀰漫性血管內 凝血現象,則預後更為不好,本案病患的感染應屬此類型。 由於急診室的檢驗數據白血球持續偏低及表現類病毒似的感 染症狀,導致臨床醫師(即被告丁○○)最先診斷為病毒性 感染,只是在轉診時急診的病歷上,除了寫上病患有嚴重的 病毒性感染合併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外,也提到疑腦膜炎球菌 腦炎【嗣該委員會更正為「疑似腦膜腦炎」】的診斷。因此 ,在轉至台大醫院前仍然可以先給予抗生素,雖然並不見得 能改變既有的病況和預後。」,此有行政院衛生署90年12月 20日衛署醫字第09 00074924 號函暨其所附之醫事審議委員 會第90221 號鑑定書各1 份附於上開偵查卷內可稽。 ㈡另關於本件原告於上開案件偵查中就下列事項所提出疑問, 檢察官發函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函詢: ⒈細菌性腦膜炎與病毒性腦膜炎分別有何症狀? ⒉流行性腦膜炎是否屬我國法定傳染病?專業醫師對腦膜炎 臨床症狀應否具有認識?
⒊病患有皮下出血現象、發燒攝氏40.1度、畏寒、腹痛、噁 心、血壓98/68mmHg ,脈搏135 次/分,呼吸18次/分等 症狀,是否與腦膜炎之臨床症狀相同?依上述症狀能否據 以排除是細菌性感染?
⒋病患在恩主公醫院病歷資料之理學檢查記載口部上顎地方 有幾點小斑疹,該理學檢查之病歷資料醫師應於何時填載 ?能否判斷醫師發現口顎有小斑疹之時間為何?口顎出現 小斑疹與細菌性腦膜炎之臨床症狀是否相符?
⒌台大醫院急診病歷主訴現在病史記載「Petechia appear at 3:00AM 」,而恩主公醫院病歷理學檢查為6:00急診室 醫師發現有明顯皮下出血點現象,惟恩主公醫院急診護理 記錄為7:25病患臉腫且有皮下出血點情形、潮紅,能否據 以恩主公醫院之病歷記錄排除病患有可能在6:00以前皮膚 即已有出血斑點之現象?
⒍病患6:00有明顯皮下出血點現象,7:25臉腫且有皮下出血 點,且病患先前有高燒不退,及病患仍持續嘔吐及頭痛現 象,依一般醫療常規,此時是否應給予病患抗生素治療為 宜?
⒎臨床診斷是否可只依據病患白血球檢驗數值,判斷其為病 毒性感染而排除為細菌性感染?白血球分類偏左是否指「 末梢血液出現不少未成熟的嗜中性白血球」?在何種情形 下會出現白血球偏左現象?又嚴重的細菌性感染是否會有 白血球降低及白血球分類偏左之現象?能否以白血球降低 排除為細菌性感染之可能?
⒏本件病患有無發燒、頭痛、噁心、嘔吐、低血壓、心跳過 速、白血球過低及血小板不正常等症狀?上述症狀是否可 以危及生命的內科急症?在有上述症狀及無法判斷確定為 病毒性感染,或排除細菌性感染之可能時,病患已抽血檢 驗,是否宜即時使用抗生素?
⒐對病患採集檢體加以檢驗後,始給予病患抗生素,會不會 影響診斷正確性或混淆病況?
⒑醫師手冊有關抗生素相關使用原則為何?白血球缺乏又伴 有持續高燒不退之病患,在臨床上處理是否宜給予抗生素 ?
⒒病歷上記載「meningoencephalitis 」一詞,是否包含細 菌性病原?臨床上,若需指定為病毒性腦炎,其常用之醫 學診斷術語為何?
⒓根據恩主公醫院之病歷,診治醫師有無做任何措施排除病 患是細菌性感染?有無做任何措施排除是會危及生命的細 菌性腦膜炎?
⒔敗血症有哪些症狀及徵候?敗血症是否屬危及生命之內科 急症?敗血症在無法明確得知其感染源時,其治療原則是否宜 給予抗生素?
⒕細菌性腦膜炎之併發症是否包含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異常? ⒖病患有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異常,敗血症伴隨腦部感染症狀 (腦水腫),及不斷散的皮下出血點,其治療及診斷是否 無法排除為細菌性腦膜炎?
⒗細菌性腦膜炎之治療原則為何?在無法排除為細菌感染的 可能性,而病患情況危急時,依一般醫學常規,應否給予 抗生素治療?
⒘腦脊髓膜炎即早給予病患抗生素治療,一般治癒率之機率 為何?
⒙急診室設置值班主治醫師之作用為何?急診室住院醫師遇 有重大或緊急或病況持續惡化之病患是否應即時通知值班 主治醫師予以協助?主治醫師接獲通知是否應即親自為病 患診斷?本件主治醫師在病患就醫過程中指示或參與何項 治療處置?
⒚本件恩主公醫院醫師自病患到院就診至病患轉診前均未給
與病患抗生素治療,有無延誤可能及時治癒病患之時機?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就上開詢問事項,鑑定意見如 下:
①腦膜炎的一般症狀無論是發燒、頭痛、嘔吐及頸部僵直、 意識障礙,在細菌性或病毒性均相類似,惟有從各種檢驗 數據上才能區別。
②流行性腦膜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 條第2 類傳染病甲種屬 於我國要通報的傳染病,一般醫師對此疾病的臨床症狀雖 應有所認識,但對所有腦膜炎病例究竟是否屬於流行性腦 膜炎,仍有待專科醫師依病患當時之臨床表現加以診斷。 ③病患如有所述的症狀,可懷疑是腦膜炎的症狀,但其他的 感染也會有相同的症狀,單憑臨床症狀無法區分是否為細 菌性感染。
④口部上顎的小斑疹記載,應該是到達急診時理學檢查所見 。根據病歷病患於凌晨2時許到達,因此推斷其填載及發 現應是介於凌晨2 時至3 時許之間。口顎出現小斑疹,不 一定與細菌性腦炎相符,所以依當時所見小斑疹應無法確 定是細菌性腦膜炎。
⑤依病歷記載應無法確定或排除皮膚在上午6 時以前已有出 血斑點。
⑥如果無法排除細菌性感染的可能,是可以給予抗生素治療 。但依當時病患的症狀,如果醫師根據臨床和實驗數據在 診斷為病毒性感染,則可以不給抗生素。
⑦一般的病毒感染和晚期嚴重的細菌感染血液檢查,均可出 現白血球下降的現象。只是在嚴重的細菌性感染時,除白 血球總數下降外,會有白血球分類明顯偏左現象。此病患 在恩主公醫院的2 次白血球檢查分別為3300和3500。其中 嗜中性白血球有增加現象,顯示有感染。但代表嚴重感染 的偏左現象,如帶狀白血球和未成熟白血球,卻仍未出現 。因此只憑當時的白血球總數和分類很難判斷是細菌感染 。
⑧依所述各項臨床症狀的總合,病患應屬於在急診要特別注 意的病患。如果臨床醫師仍然無法排除細菌性感染,在病 患已抽血做完細菌培養檢查時,可以給予抗生素。 ⑨病患在採集檢體做完相關檢驗,尤其是細菌培養後再給予 抗生素,比較不會影響細菌性感染的診斷。但是因為有些 病毒性感染屬於自癒性,此時如果使用抗生素,則難免產 生診斷上之混淆。
⑩醫師抗生素的使用原則,均有規範。如果白血球缺乏且又 出現大量未成熟白血球,再加上臨床症狀急速惡化,此時
在確定診斷前可考慮使用抗生素。
⑪「meningoencephalitis 」一詞為「腦膜腦炎」,可以是 細菌性或病毒性。如為病毒性,一般會加上各種病毒名稱 或統稱為「Viral meningoencephalitis」。恩主公醫院 的轉院診斷欄註明是「嚴重病毒感染合併急性瀰漫性血管 凝血異常及疑腦膜腦炎」,應是指病毒性腦膜腦炎,而非 細菌性腦膜炎,例如腦膜炎雙球菌所引起的。在此需更正 正上次鑑定報告書總結部份中的誤解。
⑫診治的醫師除抽血驗白血球、生化、血液細菌培養及尿液 檢查外,也做了腦部電腦斷層等措施來排除細菌性或會危 及生命的細菌性感染等措施。
⑬敗血症,依其進展的程度,可以有不同的臨床表徵,其中 可以從發燒、發冷、意識不清到休克以及多重器官的衰竭 ,包括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異常和死亡。一般所指的敗血症 ,都是指較嚴重而且會危及生命的急症。如果病況嚴重且 病源無法確認時,一般均會考慮投予抗生素。
⑭嚴重的細菌性腦膜炎,如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的併發症及其 他病毒性腦膜炎,均是可以有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異常的現 象。
⑮病患在所描述的臨床惡化症狀下,「細菌性腦膜炎」只能 說是需列入考慮的診斷和治療項目之一。
⑯細菌性腦膜炎的治療原則,為依照致病的細菌選擇適當的 抗生素。在無法排除是細菌性感染的可能時,而且病患病 情危急時,在採集適當檢體後,可以給予抗生素。 ⑰腦脊髓膜炎感染,從臨床上的輕重程度和預後有極大的差 別。一般的感染死亡率,在早期診斷和治療下約在10﹪左 右。如果是嚴重的威染,則死亡率就非常的高。根據不同 的文獻約在20﹪到80﹪之間。另有文獻指出,在此情況下 ,即使接受積極治療和處理,也有50﹪到60﹪病患會死亡 。本案病患為猛爆型腦膜炎球菌茵血症,根據文獻,猛爆 型腦膜炎球菌菌血症常可在幾小時內(一般約10小時)死 亡。
⑱急診室設置值班主治醫師,用意為確保急診室的醫療品質 。主治醫師需對急診室的病患負全責,包括相關的檢查、 診斷和治療,甚至在病患的轉院事項處理上,也要負責。 本案主治醫師究竟有無就醫過程中指示或參與何項治療處 置,依病歷無法得知,請貴署自行查明。
⑲依據病歷記載,從病患進入急診到病患轉診時的臨床診斷 和處理來看,醫師一直認定病患為「病毒感染合併白血球 和血小板減少」。在轉診時因病患病況急速惡化,仍認定
為「嚴重病毒感染合併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異常及疑似腦膜 腦炎」,因此雖未給予病患抗生素治療,但並未延誤治療 的時機。
以上有行政院衛生署92年10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20215435號 函暨其所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90174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 足徵。從而,實難謂被告丁○○、甲○○有何因延誤治療時 機而有醫療過失之行為。
㈢再者,該署檢察官針對上開行政院衛生署92年10月21日衛署 醫字第0920215435號函暨其所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90174 號鑑定書,再次就下列事項發函詢問:「恩主公醫院病歷理 學檢查為6 :00急診室醫師發現病患有明顯皮下出血現象; 該醫院急診室護理紀錄為7 :25病患臉腫有皮下出血點情形 、潮紅。而病患於8 :25離開恩主公醫院轉院至台大醫院, 並於8 :50分到達台大醫院急診,斯時病患全身散布多量瘀 斑皮疹,能否據以判斷該症狀(病患全身散佈多量瘀斑皮疹 )是否得於30分鐘內形成?」。嗣該委員會就上開疑義鑑定 意見為:「病患係罹患猛爆性腦膜炎球菌菌血症合併敗血性 休克及急性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DIC)。 根據恩主公醫院 的病歷記載,病患在90年4 月3 日02:06的抽血結果,顯示 血小板為85,000(正常值15萬至40萬),但是同日07:12的 抽血檢查血小板,卻急降到21,000,而且APTT大於120秒( 正常30±5 秒),PT37.5秒(正常10.8±2 秒),表示嚴重 感染,且已造成DIC 的可能性。根據Harrison's Princi- 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14th edition,p.912 "fulm inant meningococcemia"章節如附件文中描述到" 猛爆性腦 膜炎球菌菌血症的發生相當快速;紫斑、低血壓及周邊血管 收縮引起肢端發紺的現象常在幾小時內發生" 。因此,恩主 公醫院急診醫生在06:00發現病患有明顯皮下出血點現象, 到08:50病患被送達台大醫院時,所發現全身散佈多量瘀斑 ,甚至紫斑的形成,根據上述附件所言,仍屬可能。」,此 有行政院衛生署94年8 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40220381號函暨 其所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 0號鑑定書各1 件附於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一字第41號卷內可稽。是 以被告等所辯費潔娟在恩主公醫院就診期間無法判斷罹患細 菌性感染及費潔娟在轉診至台大醫院前並沒有紫斑,於當日 6時許,僅出現皮下點狀出血點等情,尚堪採信。 ㈣原告雖主張病患之男友羅居正陪同就診時,在當日凌晨3 時 至4 時間,病患身上即已出現紫斑,直至清晨5 時至6 時間 ,病患上半身包括臉、上身、手臂、後背大量出現半個拇指 大小之瘀斑,其於4 時許有告知被告溫佩青上開情事,然被
告丁○○竟置之不理,而未即時給予費潔娟施打抗生素,導 致費潔娟不治死亡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上開主張 ,無非係以證人羅居正之證言為憑。然查:證人羅居正於91 年1 月30日偵查訊問時先證述:「大量紫斑」在「清晨5 時 」許,上半身就已出現,含臉部及上身及手臂,背後尤其明 顯,遍佈著如同半個拇指大的瘀斑,為何種顏色,因伊色弱 ,無法確定,但看起來像瘀血,在當日值班的護士及清晨7 時值班護理師也有看到及陪伊等轉院之2 位護士也有看到等 語(見該署90年他字第1378號偵卷91年1 月30日訊問筆錄) ,其後於事隔2 年餘之92年7 月15日偵查訊問時改稱:費潔 娟在「凌晨3 、4 點」時就出現「瘀斑」等語(見該署92偵 續字第130 號偵卷92年7 月15日訊問筆錄),而同日於證人 羅居正與當時值班護士林家惠偵查訊問當庭對質時,羅居正 經在場親聞證人林家惠所證稱:「凌晨2 時多至3 時間,我 確定費潔娟沒有特殊狀況,這段時間費潔娟還有下床上廁所 ,期間費潔娟有說想吐,我有拿醫生開的藥給病患吃,而到 了『凌晨6 時許』,費潔娟身上有『點狀的出血』」等語之 後,證人羅居正亦當庭表示:「對證人林家惠所述,我沒有 意見」,足認證人林家惠所證述應為屬實,惟證人羅居正隨 即改稱:費潔娟的「斑點」是約4 時許出現,直到6 點時已 非常明顯了,因此2 時許並沒有點狀出血等語(見該署92偵 續字第130 號偵卷92年7 月15日訊問筆錄)。而被告丁○○ 表示係於6 時許看到皮下點狀出血等語,且被告甲○○醫師 亦於偵查中表示該病症之所謂大量紫斑應是每一塊都有巴掌 大,會遍佈全身等語(見同上期日偵查筆錄)。依上,羅居 正數次證言所述,前後顯非一致,則費潔娟是否果如原告所 主張早於凌晨3 、4 時已出現點狀出血、或於5 時許已出現 大量紫斑云云,當非無疑。又證人即當時值班負責照護費潔 娟之急診室護士黃惠敏於偵查中證稱:在費潔娟一進來時伊 有去量體溫,之後有斷斷續續去看過病患,因費潔娟區域並 非伊照顧的,所以並沒有特別去注意看她身上是否有點狀出 血或紫斑,伊是直到上救護車時,伊才有注意看到。在救護 車上時費潔娟的斑點大約是點狀斑點,伊看到手及臉有點狀 散開的斑點,並非密集的,…但點是紅色的,且比較小。… 伊印象中紫斑是在救護車途中伊有發現,而伊剛上救護車時 是發現費潔娟血色點狀等語(見該署92年11月6 日訊問筆錄 )。均可知當時照顧費潔娟之護士於當日4 時至5 時許間, 並未發現費潔娟身上有出現斑點或紫斑之情事甚明。且被告 丁○○在發現費潔娟身上出現點狀出血點後,亦有緊急聯絡 資深之恩主公醫院內科總醫師劉芫宏前來會診之事實,亦據
證人劉芫宏醫師於偵查中到庭結證上情屬實,並對於其當時 診視費潔娟之所見及判斷情形加以證述:「(問:90年4 月 3 日當天被告丁○○有無打電話給你說有病患情況危急?) 有,我當時在醫院是上午7 時30分左右,我有下樓看病患身 上有點狀的出血點(在四肢軀幹的地方有出現),當時自外 觀上看並沒有紫斑,只有點狀的出血點等語(見該署92年5 月2 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林家惠、黃惠敏所證述情節相 符。另檢察官訊問原告方面請求單獨傳喚當天有探視費潔娟 、且為費潔娟之前同事亦為恩主公醫院護士王心之到庭具結 證稱:當天費潔娟入院沒多久伊有去看,費潔娟看起來情況 很虛弱,沒有特殊異狀,之後再去看費潔娟,當時羅居正有 說費潔娟有出血點,當時被告丁○○有幫費潔娟抽血,伊不 記得是幾點,約伊快下班時約7 時許,費潔娟要轉院時,伊 有去看過費潔娟,費潔娟全身就有很大的出血點,但不確定 是否為紫斑等語(見該署94年1 月27日訊問筆錄)。觀諸卷 附之恩主公醫院病歷記錄亦記載病患於當日清晨6 時許,有 出現皮下點狀出血點等字樣,並非紫斑。基上,尚難認為原 告所主張費潔娟於當日凌晨3 時至4 時間,身上已出現皮下 點狀出血點、及自恩主公醫院轉院前,費潔娟身上已出現紫 斑,而被告丁○○、甲○○竟疏未注意而有過失等語為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