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20號
原 告 丁○○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中華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裁 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5 月 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事 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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