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809號
PCDM,95,聲,809,200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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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09 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
第6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 346 號被告陳開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 鑑定書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有明文 規定;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款所列之槍砲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 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 個),係仿製FN廠半 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 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4 月2 日刑鑑字第093006 9291號槍彈鑑定書附卷足稽。而該案即被告陳開棋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 年度核退偵字第3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1 份在卷可參。因認上述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4 條第1 款、第5 條所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上揭 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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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