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2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對不起我愛你」重製影音光碟貳拾貳片、電腦主機壹臺、帳本壹本及郵局收據陸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利用網路向某不詳人 士以不詳價格購得「對不起我愛你」之盜版試聽著作光碟片 ,係侵害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含鈺公司)在臺灣地 區所享有發行權、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之試聽著作,非經該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詎甲○○竟基於 意圖銷售而重製並散布擅自重製試聽光碟之概括犯意,未經 華亞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底某日起, 利用其先前自夜市所購得之盜版韓劇「對不起我愛你」之母 片,在其位於臺北縣五股鄉○○路○段十五號十一樓之三住 處,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為工具,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連 續擅自重製前開試聽著作多次,並於完成燒錄後,利用住處 其胞弟林建誌之電腦網路設備,以林建誌之「go187687 」 帳號,登入「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登載其欲販售上開燒錄 之盜版韓劇視聽光碟之拍賣廣告,俟上網之不特定人士參與 競標得標後,以每套新臺幣二百元至四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 予上揭買方,迨有不特定人得標,並將款項匯入甲○○所有 之國泰世華銀行之00000000000 號帳戶後,旋將該違法重製 之盜版韓劇視聽光碟以郵寄之方式,送至指定之交貨地點, 而以上揭方式擅自連續重製並散布擅自重製之視聽光碟,侵 害含鈺公司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之 前開住所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本件重製、散布 所使用之電腦主機一臺、帳本一本、郵局收據六紙及擅自重 製之視聽光碟「對不起我愛你」二十二片等物。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蔡培皆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郵局掛號函件收據六紙、國泰世華銀行及新莊幸福郵局帳 號000000000004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明
細、帳冊明細、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一月十二 日臺固查資095300020 號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列 印畫面、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含 鈺公司鑑識報告、權利證明文件及現場照片六幀。(四)扣案之重製視聽光碟「對不起我愛你」二十二片。三、查被告甲○○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重製於光碟 之方法重製上揭視聽著作並將之販售他人之行為,核係違反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 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重製及散布擅自重 製光碟之行為,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 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以損害他人 智慧財產權為手段,並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 ,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所造成之危害非輕微,而 其所為不僅顯示其未能尊重著作權人智慧財產之偏差觀念, 且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 亦有不良之影響,應嚴予非難,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所重製並散布之盜版視聽光碟數量不多,以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 紙在卷可稽,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扣案之電腦主機一臺、帳本一本、郵局收據七張及盜版視聽 光碟「對不起我愛你」二十二片等物,均係被告供其犯違反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 項、第二項之罪所用之物,皆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著作 權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 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三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 條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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