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950號
PCDM,94,訴,2950,2006031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20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林家現代花園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 負責人,明知甲○○於民國九十二、九十三年間,並未在林 家現代花園公司工作及支薪,竟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92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等會計憑證上,虛偽登載甲○○於九十二年間 在林家現代花園公司領得薪資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八千五 百元,於九十三年間則領得薪資八萬零四百六十二元,而持 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備以憑核科所得稅額,嗣因林家現 代花園公司於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營業均虧損,應納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為零,始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而「扣繳憑單 」係商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支薪及代扣或免扣所 得稅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核屬商業 會計法所定之內部原始商業「會計憑證」,因認被告丙○○ 所為,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嫌。二、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之罪嫌,無非以:前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 時均指證明確,且有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丙○ ○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以及林家現代花園公司營利事業 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林家現代花園公司九十二、九十 三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龍洋行商號營利事業統一 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在卷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告 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故在告訴人指訴 被告涉嫌犯罪之場合,縱令所述情由依其所結合之旁證尚非 絕無可能,若在一般生活經驗上仍可另為其它有利被告之合 理推斷,即不得遽以片面之觀點認告訴人之指訴或其所本旁 證已適於為有罪判斷之依據。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 第八六號判例可參;至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 法院亦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四、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以林家現代花園公司名義,製作告 訴人甲○○之九十二年度、九十三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所指違反商 業會計法犯行,辯稱:
㈠、告訴人甲○○是公司在做雜務工作,他有幫忙簽收貨物 ,「BANNY 」是他的英文名字。薪資明細表是由請款人 自己製作,由乙○○協助製單,再交給會計師。甲○○ 是他本人簽的名字,他都有領錢。簽單有簽名就表示他 有工作。我們做的是系統開發,我們公司經營面積從三 百二十一號至三百三十一號都是我們公司位置,甲○○ 所負責的是三百二十一號。一開始他們一群人來,要成 立公司經營,因為他們沒成立公司,我們不可能跟他往 來合作,所以他們就找教他們經營咖啡廳的老師乙○○ ,由乙○○來跟我們做委外合作的經營三百三十一號位 置。乙○○是龍洋行的負責人。那陣子的開銷是我們付 的,等到他們上軌道,我們就不付。後來人都跑了,只 剩甲○○,我們就說不再僱用他,甲○○就找乙○○哭 訴,乙○○要他重新好好經營,所以之後由乙○○僱用 他。我們是把人事委外由乙○○負責,那本來只是我們 的招待所。我們公司沒有請固定員工。
㈡、非固定所得在稅法上是屬於非經過應徵、不是正式員工 的所得,有點像臨時工。甲○○跟一群人來說要經營, 其中有一個是蓋豪宅的,我見過這個人,他們說想弄大 賣場,一樓是裝潢現成的,咖啡廳可以先起動。他說可 找人教他們使用,我跟張小姐很熟,所以我找張小姐教 他們。
㈢、非固定薪資是國稅局訂的會計科目。我依國稅局的法去 發她的扣繳憑單,她也簽名,上次我有帶影本來。廠商 是開我們林家現代花園的發票,後來是開龍洋行的發票 。甲○○知悉林家現代花園公司。她在交接前,自己之 前去打的發票係打林家花園統一編號00000000 ,後來去買東西時,才打龍洋行統一編號000000 00,她顯然知情才知道這兩個統一編號。又庭呈發票



單據影本及發票影本,其上均係甲○○親筆筆跡。另有 甲○○簽名之扣繳憑單,亦可證明甲○○知情。甲○○ 有在我們那邊打雜做收發,有她做收發時簽名的文件可 證明她有在那段時間幫我們跟廠商做收發、簽收的動作 。上次我提出的東西證明有租約,場地約六百坪左右。 之前甲○○也承認是在那邊打雜,既然是打雜,我付給 她的薪資就是非固定薪資。我們到現場所有的工作都是 委外,我們公司並無請任何一個固定上班的人,我們那 裡是做研發、虛擬電腦,我們經營方式是希望變成像百 貨公司那樣虛擬與實際結合。我只有把甲○○部分報成 非固定薪資所得。在三月之前還沒有龍洋行,是交接之 後才有龍洋行龍洋行當初是他們請龍洋行張小姐教他 們咖啡經營技術等語。
五、經查:
㈠、證人乙○○到庭證述稱:(我)認識甲○○小姐。林家 現代花園沒有直接僱用她。我知道是一開始他們有一群 人想在林家現代花園公司在文化路一棟承租的公司有六 戶、從三百二十一到三百三十一的地段經營。他們是一 群人自稱有經營招待所的能力。一開始他們不會技術, 他們委託我個人教他們技術,我有書面證明文件。後來 教完後,他們連公司都沒成立,甲○○也沒滿十八歲, 要付林家現代花園公司房租也沒付。後來林家現代花園 錢先生說要把他們趕走,因為他們沒有正式公司不能開 發票,他們就在那邊哭哭啼啼。我經營龍洋行,他們請 我當現場技術顧問,我負責現場人員管理,還有品管方 面。...大家相處久了,有感情,錢先生要趕他們走 ,在九十三年四月份到十二月份,我有資助他,那時錢 先生要趕他們走。(見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審判筆錄 第三頁);(你到底教甲○○什麼,甲○○當時要經營 什麼?)我教他正統義大利咖啡經營技術。我只管甲○ ○他們要我教義大利咖啡技術教學,他們要經營什麼, 我不管。我不清楚他們學這個技術後要怎麼經營。(當 時你怎麼知道甲○○一群人要去經營文化路那個店面? )他們一群人來找我,我是透過錢先生認識甲○○他們 ,錢先生說有人要學咖啡技術請我教他們,以前也有這 種情形。...錢先生轉介他們給我,學費是由甲○○ 他們付。...(文化路的店面是林家現代花園的嗎? )不是林家現代花園所有,店面是租的。(甲○○和林 家現代花園有何關係?)林家現代花園承租那個地方是 八十九年就有,有整套咖啡機及設備,是招待他們研發



人員及客戶的招待所,從來沒對外開放,連鐵門都是拉 下的。甲○○的事是九十二年八月間才發生。(甲○○ 到底是要跟林家現代花園租地方經營咖啡廳還是要找錢 先生一起經營咖啡廳?)甲○○是自己跑來要做,他們 關係我不清楚。...(為什麼你是龍洋行的人,你會 知道林家現代花園的事情?)九十二年九月份時,錢先 生要趕甲○○走,由我管理現場,所以我要知道有誰在 現場,所以我知道情況。(見同上筆錄第四至五頁)等 語;證人甲○○則證稱略以:...(誰應徵你的?) 朋友介紹,我們一群人進去重慶路的咖啡廳,我是跟我 朋友一群人進去學咖啡。(誰找人來教你們?)張小姐 交我們。(乙○○教咖啡,她如何僱用你?)大家都走 了之後,我在咖啡廳工作,只有我一個人。(見本院九 十五年三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九頁),是依前揭證人乙○ ○、及告訴人甲○○之證述內容以觀,關於告訴人甲○ ○係於九十二年間,與其他人士共同前往,嗣為被告同 意提供臺北縣板橋市○○路三百二十一號原林家現代花 園公司招待處所,由告訴人甲○○等一起從事咖啡廳館 運作事務,並由證人乙○○教授告訴人甲○○等咖啡經 營技術事項一節,核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述其同意 告訴人等前往上址從事咖啡廳館事務運作,並請龍洋行 負責人、即證人乙○○教導告訴人等咖啡經營技術等情 詞,互核均屬相符。
㈡、證人乙○○復證稱:(九十二年間,林家現代花園有支 付甲○○十二萬八千五百元及九十三年間有支付八萬零 四百六十二元的薪資,有無此事?【提示單據】)我知 道九十二年間是十二萬多元,九十三年間是不到十萬元 。這二筆錢是非固定薪資,是林家現代花園付給甲○○ ,四月份以後就是龍洋行付的。我沒有應徵過他,我只 是幫他,所以每個月給他一些固定薪資。(見本院九十 五年二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三頁);...(二筆薪資是 不是錢先生借她?)不是,是非固定所得。(見同上筆 錄第五頁)等語,核與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被告 公司沒有給甲○○固定薪資。但有給他錢,除一次是丙 ○○拿的,其他都是我轉交的。(為何被告公司要給甲 ○○錢?)他有幫忙公司接聽電話或給房東扣繳憑單等 工作,故公司給他錢。每次約給二萬五千多元。(參見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偵查筆錄,九十四年他字第五九三 六號卷第五十三頁);告訴人在林家現代花園工作內容 係接電話、收文件及掃地等事務。每月幫她請領25,000



之薪資,被告有核准。告訴人在龍洋行有工作沒上班, 工作內容是接電話、收文件及掃地等事項等語(參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偵查筆錄,同上他字卷第六十一頁 )之情節,互核亦均係相符,並無二致。且有告訴人甲 ○○簽名之現金支出傳票影本九張附卷可稽。
㈢、而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的 薪水是跟丙○○領是乙○○領?)是乙○○發現金。( 你是認為你是受僱於龍洋行所以乙○○才會發薪水給你 ?)對。(後來你的薪資所得在92年、93年間是由哪家 公司報的?)龍洋行報的。(總共收到幾張扣繳憑單? )1 張。(提示他字卷第14頁92年度各類所得暨免扣繳 憑單,你剛剛說龍洋行給你報的是否是這張?)對。( 上面甲○○的簽名是否是你寫的?)是。(扣繳憑單上 面寫的公司是龍洋行嗎?)不是,是林家現代花園。( 為何稱是龍洋行給你的?)因為張小姐說我有拿到錢所 以就要簽。(你簽的這張扣繳憑單是否代表你同意林家 現代花園用你的名義去申報所得?)沒有同意不同意, 他們給我錢我就簽,要報哪一家我不清楚。...(93 年度8 萬多的那筆,是否也是林家現代花園申報?【提 示他字卷第8 頁】)是。(這筆8 萬多的錢也是你同意 林家現代花園用你的名義申報?)張小姐報哪一家我並 不知道。...(提示同卷第15至17頁現金傳票,上面 的錢是否是你領的?)是。(出納是誰把錢給你?)乙 ○○。(你那時候是否有認為因為你是領林家現代花園 的錢,只是丙○○委託乙○○把錢交給你?)我拿到工 資就好,沒有想過這個問題。...(見本院九十五年 三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五至七頁);(提示現金支出傳票 ,上面是否是你的簽名?)是。(上面有些乙○○在出 納跟覆核欄簽名,這是什麼意思?)她給我現金。(你 說你是受僱於乙○○,薪水她怎麼跟你算?)後來只剩 我一個人的時候,一個月兩萬五,沒有休假,十二個小 時。(參同上筆錄第七至八頁、第十頁)。是依證人甲 ○○證述足知,其於前述林家現代花園公司處所,或為 咖啡調煮,或其他雜務處理工作之認識,因此每月領取 證人乙○○交付之現金,即係為從事勞務對價之薪資, 至於領得金錢真正來源暨交付者身份等因由,均非其所 問;況且,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收執證人乙○○ 交付之個人所得扣繳憑單,對於扣繳憑單記載,內容係 關於個人年度所得總額暨扣繳義務人名稱等事項,有明 確認識,且告訴人就該扣繳憑單所載扣繳義務人為「林



家現代花園公司」,於簽名持收當時暨其後,均未對證 人乙○○提出疑異詢問,則告訴人甲○○固證稱主觀上 對於究由何人擔任其個人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並無認 識,然其知悉得按時依工領取相等報酬一事。
㈣、惟證人甲○○復證述以:(提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92年11月跟93年3 月的簽認單、93年3 月10日電腦 設備移交同意書、92年9 月初購買2 件裙子的發票,這 些是否是你經辦、經手?)開元公司的簽認單是我簽名 的,電腦設備移交同意書應該是我簽名的。裙子的發票 不是。(開元食品公司的簽認單上面記載是給林家現代 花園的東西,你在上面簽名是代表你幫林家現代花園簽 收?)代表我有收到這些東西,他們要做帳我不清楚, 因為當時只有我一個人在。(提示購買金桔的發票,是 否是你簽名?)是。(發票上有林家現代花園的統一編 號,你怎麼會知道這個統一編號?)他們有兩個統一編 號,張小姐叫我打哪個我就打哪個。(提示龍洋行洗手 台的發票收據,是否是你經辦?)是。(見本院九十五 年三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七、八頁)。則依上開證人乙○ ○證詞及被告所提出之開元食品工業公司九十二年十一 月簽認單、九十三年三月簽認單、電腦設備移交同意書 各一紙、購買蔬菜及金桔之現金支出傳票發一張、發票 五張足知,告訴人甲○○在上址工作期間,確有為林家 現代花園公司於廠商送遞貨品至該處時,就提出之各該 發票、簽認單暨同意書等相關單據上,簽署自己姓名, 以代為收訖貨物之表示,及從事移交電腦、購買蔬菜、 金桔等雜務,足認證人(即告訴人)甲○○確有為林家 現代花園提供勞務,並無任何疑義。
㈤、再依前揭證人乙○○及告訴人甲○○所述,可知告訴人 確於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起,在前址為林家現代花園公 司從事調煮咖啡、購物、移交電腦、取收貨品並簽認單 據,暨環境維護等雜務之工作,並領取薪資約二萬五千 元,其每月按時由證人乙○○以現金支付,而於每次領 取時,均親自簽署現金支出傳票單據,以表示確實收取 ,則告訴人於前址工作事務內容,顯然涵括及於為貨品 遞送廠商簽認貨物單據、銷售發票等經營商業必需事項 。雖被告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前述對於甲 ○○之按月給付報酬,並無僱用告訴人甲○○,該等金 錢給付,非為僱用員工之薪資等語,然告訴人既於被告 承租之臺北縣板橋市○○路二段三百三十一號一樓處所 ,有為如上所述雜務之處理,而提供其勞務,且按時領



得證人乙○○交付之定額金錢,並在各該現金支出傳票 單據簽認核實;又被告於申報林家現代花園公司九十二 年、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復均以之計入『非 固定所得』會計科目,並作成扣繳憑單,委請證人乙○ ○持交予告訴人執收。更者,證人乙○○填載、供為告 訴人簽認之現金支出傳票單據,其中關於現金支出所屬 會計科目,亦載明係『薪資支出』,以上,均足以認定 被告與告訴人間,確有存在一實質僱傭關係,而證人乙 ○○為林家現代花園公司所交付告訴人之金錢,實屬告 訴人提供勞務之對價無訛;至被告與證人等之主觀意念 為何,均無礙於林現代花園公司與告訴人甲○○間之僱 傭關係之成立。因此,被告以委由證人乙○○轉交告訴 人收取之金錢,填載計入『非固定所得』會計科目,復 持憑申報林家現代花園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仍屬有據 ,並無何業務上登載不實情事,是被告丙○○前揭所為 辯述,尚勘採信。
六、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修正前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所稱之會計憑證,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分為原始憑證與 記帳憑證二類,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 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人員之責任, 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 十九條第三項或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者,意在 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稽徵。因此 ,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而言,上開所述原始憑證,應依所 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七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 收之名冊,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僅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 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 合所得稅之依據,並非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根據。又同條第九 款規定「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 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認 定」。是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稅法上並非認定薪資支出之原 始憑證,自非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原始會計憑證,此有最高 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二九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 六一一六號等判決意旨足可為參考。本件被告與告訴人間, 有實質僱傭關係存在,被告將每月給付與告訴人之款項,計 入林家現代花園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非固定所得』會計 科目,且以林家現代花園公司為扣繳義務人,製作告訴人所 得扣繳憑單,並委請證人乙○○轉交付之,由告訴人親自簽 認確實,被告乃持上開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核其所為,並無任何業務上登載不實暨行使該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可言。又如前所述,扣繳憑單亦非屬商 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原始會計憑證,故而,綜上所述,告訴人 所為指述情節,仍不足認定被告丙○○確有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之行為;又證人乙○○之證述,以及偵查卷附之林家 現代花園公司九十二、九十三年度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林家現代花園公 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暨龍洋行商號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計申請書等內容,俱無從證明被告丙○○ 之所為該當於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暨商業會計法等 罪之構成要件。因此,仍不得僅憑前揭告訴人之稱述情詞, 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所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因而違 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犯罪事實。七、據上所陳,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 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之犯行。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所指犯罪事實,揆諸首開說明 ,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陳鴻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王瑜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