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384號
PCDM,93,訴,2384,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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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續
字第2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三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 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 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件在卷足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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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