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順意五金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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