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78號
CHDV,95,聲,178,200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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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丁○○
      丙○○
           共同送達
相 對 人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判決,提供新台 幣84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13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 返還提存物,並經提出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 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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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