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甲○○
關 係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轄之彰化縣榮民服務處)設彰化市○○路2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 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對非訟事件僅 作形式審查而不做實體審認,故此項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既 屬非訟事件,必待聲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對遺囑真偽、內 容及是否出於遺囑人之自由意願等事項均無爭執時,方得聲 請法院指定。次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 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 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2、3 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下同)58 年與配偶莊丹結婚,並辦理登記,其結婚前莊丹業於45年3 月5日收養莊阿絨為養女,俟莊阿絨與林竹鄉結婚後生下聲 請人即甲○○(原名林淑民),因被繼承人乙○○並無其他 在台親人,且與配偶婚後亦未再生育子女,故一直視莊阿絨 為親生女兒,視甲○○為直系孫子女,78年配偶胡莊丹死亡 後,因被繼承人年邁已高,故其起居生活便由甲○○呼應照 料,詎料乙○○於94年10月27日因心臟病呼吸衰竭死亡,其 生前立有遺囑院將銀行郵局存款交由聲請人處理,惟因被繼 承人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無委託他人指定,又不能由親 屬會議選定;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 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 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為此爰 依法聲請鈞院鑒核,准予裁定指定甲○○為被繼承人乙○○ 之遺囑執行人,以利處理後事費用等語。並提出光復後除戶 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戶籍謄本三件、死亡證明書 、遺囑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乙○○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
化縣榮民服務處所轄之單身榮民,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 機關管理其財產。本件聲請人甲○○係莊阿絨所生,而莊阿 絨係莊丹與被繼承人乙○○結婚前所收養,就此聲請人無受 被繼承人乙○○所收養,故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乙○○之繼 承人,縱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以遺囑贈與遺產者,亦同。據上 說明,被繼承人乙○○死亡後所遺之遺產依法應由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執行。而本件聲請人為此指定 遺囑執行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