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952號
CHDM,94,訴,952,200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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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
指定辯護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丁○○
           號
指定辯護人 柯伊伶律師
被   告 甲○○
           號
          (另案在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5082號、第3237號、第4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元及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5、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庚○○(原名劉全崇,綽號「古意」、「家棟」)前曾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八 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仍未悔改, 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十六時許,在彰化縣埔心鄉○○路四 二七巷一號住處附近釣魚場旁,拾得脫離不詳姓名年籍成年 人(各該物品通常均為成年人所持有)持有之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 /S型半自動改造槍枝一枝(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改造子彈一顆( 不具殺傷力)、改造彈頭四顆(不具殺傷力)、改造子彈半 成品十九顆(不具殺傷力)、改造手槍護弓一個、火藥粉一 包及底火九十八顆(係玩具底火帽,均不具殺傷力),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入己,並攜帶回彰化縣埔心鄉 ○○村○○路四二七巷一號住處藏置,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 之。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十五時許,員警持本院所核 發之搜索票至庚○○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揭可發射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一枝、改造子彈一顆(不具殺傷力 )、改造彈頭四顆、改造子彈半成品十九顆、改造手槍護弓 一個、火藥粉一包及底火九十八顆(係玩具底火帽)等物, 始悉上情。
二、庚○○亦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下列所示時間地點,連續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自九十三年一、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一日止,由己○ ○以家中(04)0000000號電話,撥打庚○○所有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兩人再相約至彰化縣溪湖鎮○○路三二 八巷五十弄二十八號附近,連續販賣海洛因予己○○(綽號 「阿添」)五次,及先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己○○二、三 次,每次交易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合計販賣海 洛因所得為五千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係二千元(未扣 案,以己○○所述之購買海洛因五次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最 低次數二次及價格每次一包一千元計算,為有利被告庚○○ 之認定)。
㈡、自九十三年一月底某日起至同年二月間止,在彰化縣埔心鄉 ○○村○○路○段二七九巷口附近,由丁○○出面向庚○○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次,交易金額分別為五百元 、一千元,合計販賣所得為一千五百元(未扣案,以丁○○ 所述之二次次數,及金額五百元、一千元各以一次計算,為 有利被告庚○○之認定),丁○○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轉 而供自己及其女友乙○○施用。
㈢、於九十二年底期間,在庚○○位在彰化縣埔心鄉○○路四二 七巷一號住處或甲○○(綽號「阿延」)位在彰化縣員林鎮 ○○路一巷二十弄二一號住處等地點,連續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予甲○○三、四次,每次交易金額係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 ,合計販賣所得為二千元(未扣案,以甲○○所述之最低次 數三次及價格五百元二次,一千元一次計算,為有利被告庚 ○○之認定),
㈣、於九十三年初某日,庚○○販賣海洛因予甲○○一次,交易 金額係五百元,合計販賣所得為五百元(未扣案,以甲○○ 所述之最低次數一次及價格五百元計算,為有利被告庚○○ 之認定)。
㈤、自九十三年農曆過年期間(按除夕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止,在丙○○之住處,連續 販賣海洛因予丙○○,每星期約二至三次,其中四、五次, 交易價格約二、三百元,其餘交易價格約二、三千元,合計 販賣所得為七萬一千元(未扣案,以丙○○所述之期間計算 ,最低係二十週,每週以最低次數二次,合計四十次,其中 五次以最低價格二百元計算,其餘三十五次,以最低價格二 千元計算,為有利被告庚○○之認定)。
㈥、自九十三年六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三日(起訴書誤載為 十一日)止,連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丙○○三、四次,每 次交易金額二千元至三千元之次數有二、三次,交易金額五 百元有一次,合計販賣所得為四千五百元(未扣案,以丙○ ○所述之最低次數三次及價格五百元一次,二千元二次計算 ,為有利被告庚○○之認定)。
嗣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田中 鎮○○路與明慶街口,員警在丙○○所駕駛車牌號碼W九─
二0八一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庚○○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 四包(警秤毛重合計三點三公克),始查悉上情。三、丁○○(綽號「阿松」)前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及一年而確定,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五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而確定,嗣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滿執行完畢( 起訴書誤載為同年六月四日執行完畢出監),其仍未悔改, 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一月中旬( 農曆過年前)間,在彰化縣埔心鄉○○路某處,同意「阿明 」以該土造槍管半成品一枝作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代價, 而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數量約可施用二次)予「阿明」 (起訴書認為被告甲○○庚○○就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尚有未洽)。又丁○○(承上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與甲○○庚○○(承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之概括犯意)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庚○○(以自己所有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透過不詳管道販 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再由庚○○或交由甲○○丁○○(以 自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 工具)以下列不等之金額出售,渠等分別於下列所示時間、 地點,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㈠、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止,戊○ ○(綽號「黑人」、「黑仔」,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死亡 )以撥打電話方式,連續向庚○○(起訴書誤贅載丁○○) 表示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二人約定交易地點後,由丁○○庚○○前往彰化縣溪湖鎮戊○○住處或彰化縣員林鎮火車 站附近之全虹遊戲場內,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戊○○,約二 至三次,每次交易金額係五百元,合計販賣所得為一千元( 未扣案,以戊○○所述之最低次數二次及價格五百元計算,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㈡、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一日止,在彰 化縣埔心鄉○○路與中正路二七九巷口處,由丁○○先後介  紹綽號「阿明」、「阿奇」、「阿圳」及「小涵」等人陸續  向庚○○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數次,每次交易金額一千元,合 計販賣所得為四千元(未扣案,以丁○○所述,以每人最低 購買一次計算,及價格一千元計算,為有利被告之認定)。㈢、自九十二年十一、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止,庚 ○○先後指示甲○○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不詳姓名之購買者 ,次數約有二至三次,每次交易金額為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 ,合計販賣所得為一千五百元(未扣案,以甲○○所述,以 最低購買次數二次計算,及價格五百及一千元各一次計算,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十時四十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 ○村○○路○段二七六巷六號丁○○住處,扣得丁○○所有 供自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零點零一公克 )、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一組、施用海洛因所 用之注射針筒一支、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改造槍管一枝



及其所有供以聯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二具(門號 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 二日十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四七之三號前, 為警查獲,並在庚○○所駕駛之車牌號碼PM─9148號自用小 客車內扣得不明粉末一小包(淨重零點二二公克)及其所有 供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毒品用之空塑膠夾 鍊袋七個、分裝毒品用之吸管杓子一支及行動電話(00 00000000號)乙具。末於同日十三時十分許,在彰化縣員林 鎮○○路一巷二十弄二十一號甲○○住處為警查獲甲○○。四、庚○○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 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㈠、自九十二年底起自九十三年年初止,在彰化縣埔心鄉庚○○ 住處,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與甲○○二次(均已 施用一空)。
㈡、在九十二年年底期間,亦在同一處所,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少許予甲○○三至四次(均已施用一空)。㈢、自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按應已 超過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止,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 許與丁○○五次(均已施用一空);另外於同一期間,連續 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少許予丁○○五次(均已施用 一空)。
㈣、於九十三年農曆過年(按除夕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後 某日,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 )予丙○○一次(已施用一空)。
五、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田中分局 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此部分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中坦承不諱,且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亦供述:被 告庚○○於九十二年十一、十二月間,仍持有扣案之改造手 槍一枝等語。
二、此外,復有前揭查獲之改造槍枝一枝(含彈匣一個)扣案足 資佐證,而扣案之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 果,認為該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 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 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槍枝,機械性能良好,可擊 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刑



鑑字第0九三00八七九一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足參(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七號偵查卷第十九至二三頁), 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此部分之事實,事證明確,被告此部 分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甲○○丁○○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被告庚○○辯稱:我沒有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證 人己○○等人所說關於販賣毒品部分不實,他們有要我調毒 品,我有幫忙調,己○○、丙○○與我有仇隙,我也沒有轉 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甲○○丁○○二人云云; 被告甲○○辯稱:檢察官之筆錄,伊當時聽錯了,伊係與被 告庚○○一起出錢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未向被告庚○○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也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被告丁○○ 辯稱:綽號「阿明」者有時會來找伊,因為二人均有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之習慣,有時會請綽號「阿明」者施用,有一次 「阿明」來找我,並且一起施用毒品之後,「阿明」就將扣 案之槍管一支之寄放在我這裡,我並沒有交給他甲基安非他 命,亦未介紹「阿明」等人向被告庚○○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伊也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云云。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被告甲○○丁○○於警詢中之自白,確實係出於被告甲○ ○、丁○○任意性,並沒有以不正(法)方式取得一節,已 據本院勘驗被告甲○○丁○○警詢光碟無誤,此有本院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一月二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徵, 此外又查無其他有影響其自白之任意性之處,因此被告甲○ ○、丁○○分別於警詢中所述,並無非任意性之情形,先此 敘明。
㈡、傳聞證據之例外要件: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之情形時,其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 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自明。 2、按因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 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則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
㈢、關於戊○○、丙○○、己○○於警詢、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 力:
1、戊○○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死亡一節,有卷附之戶籍資



料可憑,其就上開事實三、㈠所示之時、地向被告庚○○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 三日警詢中,就時間、地點、價格、聯絡方式陳述甚詳, 戊○○復於偵查中證述:與警詢中所述相同內容之證詞。 陳述,且警詢筆錄之製作,距所述最後一次毒品交易日期 不到一月,且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對於施用毒品來源 當時記憶自較深刻,是戊○○先前警詢所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2、證人即丙○○、己○○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 未曾提及司法警察、檢察官在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 形,且證人丙○○、己○○二人均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 ,對於施用毒品來源當時記憶自較深刻,是證人丙○○、 己○○先前警詢所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自得為證據。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兼被告)、丁○○( 兼被告)、乙○○、己○○、戊○○證述屬實,其證述內容 摘要如下:
1、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兼被告)於警詢中證(供)述:( 問:你所施用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向何人購買的?價 錢如何?)我都是向綽號「家棟」之庚○○及綽號「阿林仔 」之曾永林等人購買的,向庚○○買比較貴,一錢(甲基) 安非他命要價三千元或三千五百元不等,向曾永林買比較便 宜,一錢(甲基)安非他命要價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 (問:你有無販賣毒品?何種毒品?如何販賣?)我沒販賣 毒品,我因為跟庚○○比較熟,所以別人要向庚○○購買毒 品時,庚○○常常會叫我幫忙送去,而我只是分得一些免費 的(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而已。(問:你幫庚○○送何種毒 品給購買的人?)大部分是幫庚○○送(甲基)安非他命給 人,有時候也會幫忙送海洛因毒品。(問:你幫庚○○分送 毒品,他沒有給你佣金嗎?)沒有,只有給我一些(甲基) 安非他命施用,當作「走路工」而已。(問:除了庚○○曾永林外,丁○○、戊○○、己○○及乙○○等人有無販賣 毒品?何種?有無施用毒品?何種?請詳述。)據我所知丁 ○○有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有時候丁○○缺貨 時,會叫我向庚○○調一些毒品給他,而且價錢都要壓低, 否則他就沒得賺,他也有在施用海洛因毒品,‧‧‧己○○ 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但我不知他有無販



賣毒品,而乙○○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我也不 知她有無在販賣毒品。(警方搜索丁○○住處所查獲的改造 槍管【已通槍管】一支,你是否知道何人擁有槍械等物?) ‧‧‧庚○○也擁有一把類似「PPK」的短槍,我親眼看過 。‧‧‧(警方提示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十七時二十四分五 秒,由綽號「阿松」之丁○○(A)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 撥打0000-000000行動電話給你(B)的談話內容:「A:阿 賢,你在那?B:山上。A:『阿林仔』有跟你在一起嗎?B :沒有,怎樣?A:要東西【指毒品】B:要多少你跟我講就 好了,我這裡有啊。A:『阿林仔』給我三(指三千元)而 已,可以也一樣嗎?B:『查埔』的嗎?A:對。B:三五啦 (指三千五百元)讓我賺五百。A:好啦,要幫人送過去哦 !B:送去哪裡?A:田中。B:好啊。A:但我們現在沒現金 給人家啊。B:為什麼沒現金給人家?那麼好笑。A:我身上 都沒現金,要『東西』過去人家錢才給。B:我說我身上有 『東西』你聽不懂?A:你那邊有多少?B:『東西』全部都 在我這裡,你聽不懂。A:你過來家裡載我,『東西』是你 自己個人的嗎?B:你不要管個人或是誰的,就三五啦。A: 我們一人五百。B:好啊!不然我都跑白工。A:好啊!B: 你先回家,我處理好再過去找你。A:不能太久。B:我現在 跟人講另外一條,這條可能比你那條更大條。A:好啊,你 那邊先處理,儘量快點。B:我知道。」是否有此事?)有 的,確是「阿松」(指被告丁○○)打電話給我的內容沒錯 ,但當時的情形是庚○○曾永林二人在電玩店內玩,暫時 將他們二人的毒品交給我保管,我在車上時丁○○剛好打電 話來要買毒品,所以才會有上述對話,丁○○跟我講我們一 人五百元是我想與丁○○偷賣一些庚○○曾永林寄放的毒 品賺一些錢加油用的。(問:上述譯文中所說的「東西」是 指什麼?)是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問:「 查埔」所指何物?)是指(甲基)安非他命。(「查某」、 「粗的」、「細的」、「硬的」、「軟的」係所指何物?) 「查某」、「細的」、「軟的」係指海洛因毒品。「粗的」 、「硬的」係指(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等語(九十三年二月 十二日警詢筆錄,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七六號偵查卷第 四七至五一頁)。另於偵查中證(供)述:(你最後一次施 用毒品在何時?)是在二月十二日的一週前,在員林鎮大村 鄉的一個空地,施用安非他命。(你的毒品來源?)向庚○ ○買的。(何時起向他買?價格?)在施用前的二星期內陸 續向他買了二、三次,價格是半錢二千五百元,我向他買五 百元或一千元。‧‧‧(你有幫庚○○送過【甲基】安非他



命?)沒有。(你有向丁○○買過毒品?)沒有。(你在電 話中所稱「東西」、「查埔」係何指?)是指(甲基)安非 他命。(你在電話中所稱「查某」、「細的」、「軟的」係 何指?)是指海洛因。(你在電話中所稱「粗的」、「硬的 」係何指?)(甲基)安非他命。(在何處購買?)庚○○ 住處前的一間廟內等語(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偵訊筆錄,見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七六號卷第二一四至二一五頁);另於 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偵查中供述:(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 來源?)跟庚○○拿的,時間我忘了,大概是九十二年被查 獲前十一或十二月時候,我是跟他拿,沒有跟他買,要來吃 ,我和他是朋友。(何時開始幫庚○○將毒品交給買家?) 九十二年十一、十二月,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買家。買 家我已經忘記了,大概二、三次,地點我也忘了。買家大概 五百元、一千元都有。(為何要幫庚○○將毒品交給買家? )只是幫他拿給買家而已,我忘記時間了,因為我有海洛因 的毒癮,所以我要跟他拿海洛因施用,他就要求我順便把毒 品拿給買家,都是我一個人拿給對方的。第一次我忘記了, 大概是九十二年的時候,最後一次是九十三年一月,但是我 不確定,對方拿錢給我之後,我就拿給庚○○。(庚○○一 次給你多少毒品?)大概都是夠用而已。(與庚○○有仇恨 嗎?)沒有,我沒有陷害他。(是否有調「貨」【指毒品】 給丁○○?)丁○○有打電話問我,但是我貨沒有給他,我 叫他去找別人。(丁○○是否有向庚○○購買毒品?)我不 知道,丁○○庚○○原本就認識,但我不知道是否有向庚 ○○買毒品。(戊○○是否有幫庚○○賣毒品?)我不知道 。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戊○○是跟庚○○買毒品,買來 自己施用,我有看到戊○○跟他買(甲基)安非他命,我看 到的次數一次或二次,買了幾次我不知道。(曾否目睹庚○ ○擁有一把PPK的短槍?)有,在庚○○的家,大概九十二 年十、十一、十二月的時候,正確日子我忘記了。(庚○○ 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查獲的手槍是否為你所看過的手 槍?)是。(最後一次幫庚○○送海洛因是何時?)我忘記 了‧‧‧(對於你有幫庚○○交付毒品給買家有何意見?) 有,是我帶他們去而已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七 號偵查卷第六三至六四頁);又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偵查 中供述:(毒品來源?)甲基安非他命是跟庚○○買的,也 有免費拿的,時間大約是九十二年年底,有時候在我家交貨 ,有時候在庚○○住處,每次交易金額五百元到一千元,次 數大約三、四次,最後一次我忘記了。免費拿的部分,我如 果沒有錢的時候,去找他,他就會給我,時間大約是九十二



年年底,次數也是三、四次。海洛因部分,大約九十三年年 初跟他買的,最後一次時間我忘記了,總共一、二次。(是 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到九十三年一月間有幫庚○○把毒品 拿給買家?)我是有跟他買,‧‧‧。(丁○○是否有請你 幫其他買家調取毒品?)沒有,電話中是有講,但是這條交 易沒有成功,我沒有做,丁○○後來去找庚○○。(丁○○ 為何會打電話給你?)因為他找不到庚○○所以才來找我, 然後問我這邊有沒有東西,是什麼東西我已經忘了,不知道 是海洛因還是甲基安非他命。(是否有看過戊○○跟庚○○ 購買毒品?)有,大約是九十二年年底,因為是我去庚○○ 那邊購買毒品,看到戊○○也在那邊買毒品,他是買(甲基 )安非他命。(庚○○曾經免費提供給你哪種毒品?)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有,是我自己跟他要的,海洛因是 在九十二年底至九十三年初,我沒錢才跟他要,他有就會給 我,次數我忘記了,大約一、二次,因為他沒有賣很大等語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七號偵查卷第七九至八十頁) 。
2、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兼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警 詢中證(供)述:(警方執行搜索你是否在場?當場查扣何 物?有何人在場?)警方執行搜索時有我和我女友乙○○在 場,並在我住處房間內查扣海洛因一小包(淨重零點零一公 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注射針筒一支、改造槍管 一支、行動電話二具(0000-000000、0000-000000)等物品 。(警方查獲右記違禁物是何人所有?作何用途?乙○○在 場作何事?)都是我本人所有,海洛因是我自己施用,吸食 器是我製作後與乙○○共同使用,乙○○於本(二)月十二 日凌晨三時許買便當到我住處及我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給 她施用,但我沒有向她收錢。二支行動電話是藥腳跟我調海 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及我向藥頭調藥(指毒品)所使用 ,改造槍管是綽號「阿明」男子送給我,並叫我自己到玩具 店找小型四五玩具手槍將槍管換掉再裝上該改造槍管即可擊 發實彈使用。(綽號「阿明」男子於何時?何地?將改造槍 管交付給你?有無代價?組裝完成後作何用途?)於今(九 十三)年一月中旬過年前,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在我家前 面的中正路上「阿明」將改造槍管交給我,代價就是以(甲 基)安非他命換取,如果我有錢組裝完成是想拿來防身。( 你知道綽號「阿明」男子現住何處?本名及聯絡方式為何? 改造槍管來源為何?另外你所述之藥頭和藥腳有哪些人?本 名及聯絡方式為何?請詳述)「阿明」本名我不清楚‧‧‧ 至於改造槍管是我拿可施用二次的安非他命給他,而他才送



給我,藥頭、藥腳有綽號「阿延」(事後查證本名為甲○○ )、「阿偉」(事後查證本名為吳維乾)(你們的術語「查 埔」、「查某」、「粗的」、「細的」、「硬的」、「軟的 」所指為何?)「查埔」、「粗的」、「硬的」是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查某」、「細的」、「軟的」是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毒品。‧‧‧(你有無販賣海洛因和甲基 安非他命等毒品?)我都是幫朋友調藥,我都帶他們去找藥 頭「家棟」、「阿延」,然後再從中分得一些海洛因和甲基 安非他命供自己和女友乙○○施用。(你所指的吸毒朋友有 那些人?)像是綽號「黑仔」、「阿民」(事後查證本名為 陳志民)、「阿偉」(事後查證本名為吳維乾)、「和尚」 、「小涵」、「阿延」(指被告甲○○)。(根據警方通訊 監察你所持有0000-000000行動電話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至九十三年二月一日期間和前所供述綽號「黑仔」(聯絡 電話0000-0 00000)、「阿民」(聯絡電話0000-000000) 、「阿偉」(聯絡電話係都使用公共電話及0000-000000) 、「和尚」(聯絡電話0000-0000000)、「小涵」(聯絡電 話0000-00000 0)、「阿延」(聯絡電話0000000000)等人 有毒品交易情形,你作何解釋?)「黑仔」、「阿民」、「 阿偉」、「和尚」、「小涵」、「阿延」需要毒品,我幫他 們當面跟「家棟」接頭,然後價錢他們自己去談,‧‧‧ (你於何時?何地?幫「黑仔」、「阿民」、「阿偉」、「 和尚」、「小涵」、「阿延」等人跟「家棟」接洽毒品買賣 ?)帶他們和「家棟」接洽毒品買賣時間都在晚上,期間大 概是從去(九十二)年十二月開始至最後一次是今年過年前 左右,地點都在埔心鄉○○路與中正路二七九巷口交易,詳 細時間、地點我記不得。(你有無替「家棟」本名庚○○的 藥頭運送販賣毒品?)有,我幫「家棟」送甲基安非他命給 「黑仔」,並向「家棟」拿取一些甲基安非他命自己施用, 沒有拿過錢。(你於何時?何地?幫「家棟」送甲基安非他 命給「黑仔」?前後共幾次?)我於去(九十二)年十一月 底某天晚上曾經幫「家棟」從埔心路上取貨後送甲基安非他 命到「黑仔」他員林的住處,正確地點記不清楚了,‧‧‧ (「阿林仔」(本名曾永林)、「阿延」(本名甲○○)、 「家棟」(本名庚○○)等三人是否一起在販賣毒品?有無 親眼所見?何時?何地?)「阿林仔」我只看過他和「家棟 」在一起,是沒看過他販賣毒品,至於「阿延」、「家棟」 據我所知就有在販賣毒品,我有在場看見,時間次數太多我 記不得了,地點都是在埔心鄉附近,詳細地點我也記不得。 (「黑人」(本名戊○○)、「阿添」(本名己○○)、「



阿偉」(本名吳維乾)等三人是否經常介給買家向「家棟」 或透過你買毒品?從中獲利多少?)「黑人」和「阿偉」是 有介紹朋友向「家棟」或透過我買毒品,至於「阿添」,我 只見過他和「家棟」在一起,但是沒有透過我買毒品。獲利 部分,我沒有向他們拿過錢,都是他們給我甲基安非他命作 為代價。(你是否知道「家棟」擁有槍枝及販賣毒品所使用 之電子磅秤等違禁品?)我沒見過,我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底 ,他開PM-914 8號自用小客車載我一起去送毒品時,在他車 上看到電子秤。(你有無幫女友乙○○拿過甲基安非他命等 毒品?向何人於何時、何地拿取?次數為何?如何計價?) 半個月前乙○○開始向我說她朋友要拿甲基安非他命,大約 有二次,有時我出錢,有時是她自己出錢,價錢約五百至一 千元不等,都是我向「家棟」拿的,‧‧‧,後來我發現她 好像有在施用,我就沒有幫她調甲基安非他命,若她叫我幫 她調「貨」,我就叫她到我住處施用,前後約三次等語(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七六號偵查卷第二三至二九頁);於九十 三年二月十三日偵查中供述:(你在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凌 晨三時在你的住處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予乙○○使用?)有, 但未向她收錢。(毒品何來?)向庚○○買的,甲基安非他 命五百元或一千元一包,是在我家二七九巷口交易的。(你 最近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均向庚○○買的?)甲基 安非他命是向他買的,海洛因是向「阿偉」換的。(乙○○ 施用之毒品均是你提供的?)有時她有錢我們一起去向庚○ ○買,她沒錢時由我去買分給她施用。(你在何時買分給她 施用?)只有昨天那一次,因我不希望她施用。(你有幫庚 ○○運送過毒品?)我在九十二年十一月有幫他送過一小包 甲基安非他命給戊○○,是送到彰化縣員林鄉戊○○住處巷 口。‧‧‧(0000-000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是你在 使用?)是的。(乙○○使用何電話?)0000-000000號電 話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七六號偵查卷第一七六至 一七七頁);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偵查中供述:(毒品來 源?)我是向員林全虹遊戲場一位叫作「阿中」拿的。(是 否有向庚○○拿毒品?)我有向庚○○拿毒品,從九十二年 十二月到九十三年一月份,跟他要甲基安非他命大概五次, 我也有跟他要海洛因,也約五次。(為何庚○○會給你毒品 ?)因為我們都是鄰居,也有親戚關係,我難過的時候就跟 他要。(警詢中所言是否實在?)實在。‧‧‧(譯文中顯 示你有幫庚○○送毒品或是介紹買家,有何意見?)因為我 一些吸毒的朋友,他們會問我要去哪裡拿毒品,我說要找人 拿,要打電話給庚○○,然後我就跟我朋友一起去找庚○○



拿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一千元,他們自己和庚○○接觸。( 何時開始介紹朋友向庚○○買毒品?)九十二年年底開始介 紹「阿圳」、「阿明」、「阿奇」,其他的我忘記了,大概 有三、四人,最後一次我已經忘了。(是否有獲得益處?) 我會主動向庚○○要毒品,庚○○會給我。(介紹買家向庚 ○○購買毒品次數?)我忘記了,交易成功的也好幾次。( 問:如何知悉交易成功?)我帶朋友去,由他們自己去交易 ,回來的時候我有問他們,他們說有買到了。(是否有向甲 ○○調過毒品?)沒有。‧‧‧(幫「阿明」調過幾次毒品 ?)好幾次,我是幫他向庚○○調毒品,調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都有。(槍管是否「阿明」送你的?)是「阿明」送 我的,我跟他說你拿這個給我沒用,他要我先收起來,我跟 他說我拿這個會有問題。(有否免費提供毒品給乙○○?) 沒有,我們都是一起施用,我們住在一起等語(見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五0八二號卷第一00至一0二頁)。另於本院證 述:‧‧‧(電話中如何陳述?)我都說我要「東西」(台 語),因為我之前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比較多,所以庚 ○○知道我都是需要(甲基)安非他命。至於內容我不太記 得。印象中會再廟那邊會合,他會跟我說多少錢,我才拿錢 給他。我去的時候,我會先拿錢給他,我在那裡等候,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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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