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8號
PTDV,95,補,38,200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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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94年度促字第2917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玖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玖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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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