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九號
原 告 聖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桐
送達代收人 王承緯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一條固約定:「工 程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二0七巷三七弄五號旁」字樣,惟此僅關於承攬 人即原告應完成工作地點之約定,並非約定定作人即被告亦應於前開地點給付報 酬。此外原告又未能陳明兩造就系爭工程款之給付定有履行地且在本院管轄區域 ,而本件非專屬管轄事件,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被告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宜蘭縣羅東鎮○○路二八九之 一號十樓,有被告公司登記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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