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丁○○特別代理人 丙○○○上 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兼複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甲○○ 住屏東縣 乙○○ 住同上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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