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8號
PTDV,94,訴,78,200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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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丁○○
特別代理人 丙○○○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兼複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甲○○  住屏東縣
      乙○○  住同上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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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