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5年度,15號
PTDM,95,交聲,15,200603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5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5年1 月2 日所為之處分(屏監違
字第裁82─JC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屬車輛685 -GP號營業用大貨車, 於民國94年9 月7 日在南投縣國姓鄉北山村北山加油站前, 為警以「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或變更車廂」 之事由開單舉發,然當時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係由陳慶明 駕駛,甫載運異議人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標之國道六 號南投段第C602標東草屯交流道及國姓段工程之清除及掘除 廢棄物,該廢棄物乃包含土石方、樹木、雜草等混合物,並 非單純之土石方,且異議人為登記有案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公司,亦有在環保局登記清除廢棄物,異議人所有之車輛自 可載運上開混合物,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異議人為此不服而聲明異議,請求撤銷 原處分等語。
二、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68 5 -GP號營業用大貨車於民國94年9 月7 日11時許,由該公 司人員陳慶明駕駛,行經南投縣國姓鄉北山村北山加油站前 時,經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北山派出所員警攔檢發現,以 裝載砂石土方,未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而掣單舉發等 情,業經證人即當日舉發員警甲○○於本院訊問時證稱:( 舉發情形?)94年9 月7 日11時許,我在中潭公路臺14線47 K 北山加油站前面執行交整勤務時,看見本件車輛從我們站 的地方對面底下的河床開上來,另一位同事林坤煌把他攔下 來,經過我們檢視,確實是載運土石,車子則不是專用載運 土石車輛,我們才開罰單;(專用車輛如何區別?)如果是 專用車輛,他的行車執照就會載明專用車輛,本件行車執照 是登記營業大貨車,不是專用車輛,且車輛之外觀是一般營 業大貨車,並未符合專用車輛之規定等語明確,參以異議人



之代表人乙○○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本件車輛於舉發當日確 實載運有砂石、土石等物一節,並有舉發機關即南投縣警察 局94年9 月7 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異議人之車輛於 舉發當日載運砂石、土方之事實,應可認定。異議人則以伊 公司之營業項目包含清除廢棄物業務,公司車輛應可載運砂 石等語置辯。
四、經查:
(一)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 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 月 1 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 定之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 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及具有連續記錄汽車 瞬間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記錄器,其為8公 噸以上未 滿20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國90年1 月1 日起, 亦同;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 容積應合於規定,並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與貨廂內框尺 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貨廂外 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 之19號黃顏色,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39條第20款、第26款、 第27款、第39條之1 第14款、第16款、第18款、第20款、第 21款、第42條第14款、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異議人之代表 人乙○○於本院訊問時自承上開車輛於舉發當日所載運者有 砂石、土方,則上揭車輛須為砂石專用車始符法律規定,應 無待言。
(二)復依「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檢砂石專用車作業規 定」第三點,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其行車執照及 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及「砂石專用車」字 樣,公路監理機關並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砂石專用車。本 件異議人之代表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伊公司載運砂石並未使 用專用車輛,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上沒有作任何登記,則本 件系爭車輛未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應屬明確。
(三)再按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之 目的,無非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兼有防止砂石、土方外落, 妨害環境衛生及影響交通安全,而本件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車 輛所載運之物,確有砂石、土方,業據其代表人坦承在卷, 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適用。此外 ,上揭規定係以裝載砂石車輛之所有人為處罰適用對象,並 不分處罰對象之行業別或有不罰之對象,亦有交通部94年11 月18日交路字第0940060309號函在卷可按,是異議人陳稱:



公司之營業項目包含清除廢棄物業務,公司車輛應可載運砂 石云云,顯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處新臺幣4 萬元之處分,並無 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