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原 告 張萬金即萬金工程行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狀聲請將 被告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竹圍施工所」變更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而「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竹圍施工所」之訴訟代理人對於此當事人變更並無 爭執,但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原告則聲請移轉管轄等語。三、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已變更為「榮 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主營業所地址為台北市○○路二○七號九至十三樓, 則參酌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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