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77號
ILDV,95,聲,77,200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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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呂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前 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3月4日農輔字第0910050194號 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鈞院登記處於91年3 月14日完成設 立登記,並曾於94年12月16日辦理變更登記(94登記簿第5 冊第22頁第202 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 請第2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3月8日農輔字第095011 1937號函審查符合,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 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12條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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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