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社(羅東孔子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 8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8,7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第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行具上訴理由狀,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應
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