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8號
ILDV,93,勞訴,8,2006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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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社(羅東孔子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 8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8,7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第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行具上訴理由狀,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應
  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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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