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428號
TYDV,91,訴,1428,200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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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
  原   告 歐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錡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至十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電線、電纜等貨物, 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二百零八萬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含稅),原告亦已依約 如期交付貨物,雙方本約定每月結帳一次,惟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尚積欠原告 一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五十二元。因被告積欠上開貨款迄今已逾時多日,卻仍不 見其出面清償,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影本十紙、出貨單影本四十二紙、銷貨對帳一覽表影本十一 紙、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開貨款未依約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影本十紙、 出貨單影本四十二紙、銷貨對帳一覽表影本十一紙、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 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 同法條第一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五十二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書 記 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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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