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46號
SLDV,95,除,146,200603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99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梁周玉麗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50,000元 │PF0000000 │94年3月7日 │
│ │ │社石牌分社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