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6號
SLDV,95,訴,206,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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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丙○○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3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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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