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遠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郡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原告聲明第二項部分則為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共計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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