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9號
SLDV,95,補,59,200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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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王子英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釱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
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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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釱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