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王子英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釱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
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