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5號
SLDV,95,補,55,200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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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恢復遊戲角色名稱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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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