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恢復遊戲角色名稱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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