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667 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經合議庭
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扣案之電腦主機壹部(含主機、數據機、內建燒錄機各壹台及鍵盤、滑鼠各壹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0之「007 系列」等盜版影音光碟共肆拾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分別係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聯美公司)、藝聯傳播娛樂有限公司(下稱藝聯公 司)、基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林公司)、韓國KBS電視 (下稱KBS 電視)、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藝 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影音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 ,詎其竟基於意圖營利重製、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 底起至93年1 月初止,未經前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在臺 北市士林區○○○路○ 段368 巷1 之1 號2 樓住處,連續利 用不知情胞兄翁英傑所有之電腦設備經網際網路連結上網至 eBay拍賣網站,以賣家會員帳號「eagle.fan 」刊載其所販 賣之盜版光碟目錄,以每套12片至60幾片新臺幣(下同)數 百元至1 千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瀏覽標購,嗣該不特 定人下標選定所欲購買之盜版光碟後,再以其借用不知情友 人牟超凡名義申請使用之Yahoo 奇摩網站電子郵件信箱「 eagle.fa n@ya hoo.com.tw」與得標客戶確認彼此聯絡地址 及所欲購買盜版光碟之片名、數量、價格等,待得標客戶將 價金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甲○○之帳號00 0000000000 號帳戶後,再以先前購自其他 電腦網路拍賣網站之影音光碟為光碟母片,利用其胞兄翁英 傑所有之電腦設備內建光碟燒錄機重製於空白光碟片上,並 以郵寄掛號之方式寄送予如附表編號21至25及其他不詳姓名 之不特定顧客營利,以此重製、散布之方式侵害前開著作權 人之著作財產權。嗣聯美公司於92年11月間察覺有異,經以 前述方式購得附表編號1 至20之007 電影系列第1 至20集盜 版影音光碟40片後,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
北市調查處)報案處理,經臺北市調查處循線追查,而於93 年4 月8 日上午7 時35分許,持搜索票在上址住處搜索查獲 ,當場扣得翁英傑所有電腦1 部(含主機、數據機、內建燒 錄機各1 台及鍵盤、滑鼠各1 個),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基林公司、中藝公司、新點子公司告訴及聯美公司訴由 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家禮、張發揆、乙○○、丙 ○○於警詢、偵查中指訴受侵害公司之著作權被侵害之情節 相符,並與證人林郁欽、許書嘉、陳志遠、黃志新於臺北市 調查處之證述互核一致。此外,復有扣案之翁英傑所有電腦 1 部(含主機、數據機、內建燒錄機各1 台及鍵盤、滑鼠各 1 個)、撥接上網及上網歷史畫面列印文件4 頁可資佐證; 另有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免費撥接用戶「fresh100」 使用者申登資料及使用紀錄1 份、eBay拍賣網站賣家會員帳 號「eagle.fan 」刊登拍賣007 系列電影光碟、韓劇明成皇 后等訊息之列印紙4 紙、Yahoo 奇摩網站電子郵件信箱「ea gle.fan 」申請人資料、使用紀錄各1 份、交易資料13紙、 國泰世華銀行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與交 易明細資料1 份及聯美公司、藝聯公司、基林公司、KBS 電 視、中藝公司、新點子公司之著作權證明文件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甲○○於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93年9 月1 日經總統 令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 日生效施行,就意圖營利而重製著 作之行為,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舊法第91條第3 項、第 1 項係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 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91條第2 項、第 3 項則修正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以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 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所為另構成同法 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
散布罪,其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為圖私利,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其重製及販賣 之盜版光碟片數量多達上百片,誠屬不該,但念及被告業與 基林公司、新點子公司、中藝公司達成和解,僅與聯美公司 和解未果,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非鉅,犯後 尚知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衡諸其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經此偵審程 序,並經科刑判決,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 自新。
三、扣案之電腦主機1 部(含主機、數據機、內建燒錄機各1 台 及鍵盤、滑鼠各1 個)、「007 系列」等仿冒影音光碟共20 部,係供被告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予以 沒收。至扣案之末代武士等盜版VCD 光碟6 片、撥接上網及 上網歷史畫面列印文件4 頁均非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自毋 庸為沒收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屋塔房小貓」影集係緯來 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非經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竟基於意圖營利散布之犯意 ,於92年12月中旬,以每套20片共300 元價格,於網路上販 售予柯麗蓉,因認被告就此部分另涉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3 項、第1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惟查,被告矢口否認涉有此部份之犯 行,堅稱:「屋塔房小貓」影集不是伊所有,伊沒有拷貝過 這1 件,伊沒有賣過等語。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 ,無非係以證人柯麗蓉之證述、「屋塔房小貓」盜版光碟之 勘驗報告及翻拍照片60張為其論據。然證人柯麗蓉於93年11 月16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所為之證述,距 其於92年12月間向被告購買前開盜版光碟已有1 年期間,則 證人柯麗蓉是否能正確記憶其向被告購買之光碟確係片名為 「屋塔房小貓」之影集,已非無疑。況衡諸常情,被告對於 前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苟其確有此部分犯 行,其無一再否認之必要,是被告前述辯解,應無瑕可指。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為此部份犯 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秋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附錄法條: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
第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1- 1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
│編號│ 片 名 │著作權人│備 註│
├──┼───────────┼────┼───────┤
│1 │007 第1 集第七號情報員│聯美公司│告訴人聯美公司│
├──┼───────────┼────┤於92年11月25日│
│2 │007 第2 集第七號情報員│同上 │向被告購得007 │
│ │續集 │ │電影第1 至20集│
├──┼───────────┼────┤光碟1 套,每集│
│3 │007 第3 集金手指 │同上 │2 片共40片。 │
├──┼───────────┼────┤ │
│4 │007 第4 集霹靂彈 │同上 │ │
├──┼───────────┼────┤ │
│5 │007 第5 集雷霆谷 │同上 │ │
├──┼───────────┼────┤ │
│6 │007 第6 集女王密使 │同上 │ │
├──┼───────────┼────┤ │
│7 │007 第7 集金剛鑽 │同上 │ │
├──┼───────────┼────┤ │
│8 │007 第8 集生死關頭 │同上 │ │
├──┼───────────┼────┤ │
│9 │007 第9 集金鎗人 │同上 │ │
├──┼───────────┼────┤ │
│ │007 第10集海底城 │同上 │ │
├──┼───────────┼────┤ │
│ │007 第11集太空城 │同上 │ │
├──┼───────────┼────┤ │
│ │007 第12集最高機密 │同上 │ │
├──┼───────────┼────┤ │
│ │007 第13集八爪女 │同上 │ │
├──┼───────────┼────┤ │
│ │007 第14集雷霆殺機 │同上 │ │
├──┼───────────┼────┤ │
│ │007 第15集黎明殺機 │同上 │ │
├──┼───────────┼────┤ │
│ │007 第16集殺人執照 │同上 │ │
├──┼───────────┼────┤ │
│ │007 第17集黃金眼 │同上 │ │
├──┼───────────┼────┤ │
│ │007 第18集縱橫天下 │同上 │ │
├──┼───────────┼────┤ │
│ │007 第19第明日帝國 │同上 │ │
├──┼───────────┼────┤ │
│ │007 第20集誰與爭鋒 │同上 │ │
├──┼───────────┼────┼───────┤
│ │真情告白 │藝聯公司│證人林郁欽於92│
│ │ │ │年12月5 日,以│
│ │ │ │300 元(另郵資│
│ │ │ │50元)向被告購│
│ │ │ │得真情告白光碟│
│ │ │ │1 套,共20片。│
├──┼───────────┼────┼───────┤
│ │明成皇后 │基林公司│證人許書嘉於93│
│ │ │ │年1 月間,以1,│
│ │ │ │800 元(另郵資│
│ │ │ │100 元)向被告│
│ │ │ │購得明成皇后光│
│ │ │ │碟1 套,共124 │
│ │ │ │片。另證人陳志│
│ │ │ │遠於92年11月間│
│ │ │ │,以2,250 元向│
│ │ │ │被告購得明成皇│
│ │ │ │后及藍色生死戀│
│ │ │ │光碟各1 套,其│
│ │ │ │片數明成皇后為│
│ │ │ │120 片,藍色生│
│ │ │ │死戀為17片。 │
├──┼───────────┼────┼───────┤
│ │藍色生死戀 │KBS電視 │證人陳志遠於92│
│ │ │ │年11月間,向被│
│ │ │ │告購得,如附表│
│ │ │ │編號22。 │
├──┼───────────┼────┼───────┤
│ │商道 │中藝公司│證人黃志新於93│
│ │ │ │年1 月初,以80│
│ │ │ │0 元向被告購得│
│ │ │ │商道光碟1 套,│
│ │ │ │共5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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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豆女之戀 │新點子公│賣給不詳姓名之│
│ │ │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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