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呂立棋
江勝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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