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5年度,386號
KLDV,95,基小,386,200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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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呂立棋
      江勝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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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