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任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解釋上因相同事由不能於所准展期之期 限內完結,亦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為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 多屬不動產,清算不易,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 請展期,前經本院於94年9月8日以94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准 予展期至95年3月15日,嗣因該公司資產多屬不動產,清算 不易,且近經濟景氣尚屬低迷,無法於前開所准期限前完結 清算,經全體股東均同意為本件之聲請,由其繼為清算之職 ,並提該公司95年3月1日95年第1次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抄本 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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