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725號
KLDM,94,訴,725,20060317,1

1/3頁 下一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戊○○
      丁○○
      子○○
      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律師
被   告 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
偵字第2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戊○○丁○○子○○己○○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菇、金針菇及豬腳筋均沒收。
庚○○無罪。
事 實
一、緣未○○溢利理貨行之船邊理貨員,負責於船舶到港後, 按船舶積載圖所示內容,依次指揮岸邊橋式起重機卸載到港 貨櫃;而戊○○則是中國貨櫃公司派駐設置在基隆港第一貨 櫃管制中心(以下簡稱「管制區」)內之陽明貨櫃場(以下 簡稱「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之RT1 跨載機(又名「門式 起重機)操作員暨領班,負責依陽明櫃場管制室管理員之指 示存、取貨櫃;至丁○○子○○己○○3 人,則均為貨 櫃拖車司機,負責在船邊駕駛529-KB號、343-KB號、AV-087 號拖車,拖運自船上卸載之貨櫃,並依貨櫃運送單之指示, 將所承載貨櫃拖往指定地點卸放。乃未○○戊○○、丁○ ○、子○○己○○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香菇、金針菇、豬 腳筋等物品,核屬行政院以民國92年10月23日院臺財字第09 20056338號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之丙項第五款管 制物品,且其毛重總計71.9公噸(市價則高達新臺幣【下同 】50,000,000元左右),而顯然已經逾越所定數額,猶與化 名「李宏達」(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藉諸下列方式,以 遂渠等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目的:
⒈「李宏達」先以其設址大陸地區之「金利達貨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利達公司」)」(原名「環宇達貨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環宇達公司」)擬進口「空櫃」(即貨櫃內 無貨物之裝載)至臺灣地區為名,與不知情之海崴船務代理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崴公司」)負責人庚○○簽訂攬貨 代理協議書1 紙,藉以委請「海崴公司」在臺為其處理貨到 事宜;「海崴公司」遂按其委任事務之本旨,以SOC 「空櫃 」進口暨聯營貨主自報艙單為名,委託亦不知情之永然船務 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然船務」),先以電子資料交 換(EDI )訊息,透過通關網路傳輸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 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之空貨櫃3 只明細資料至 海關,藉此混淆海關視聽,而完成進口艙單之三段式申報。 ⒉「李宏達」又以自大陸地區出口「重櫃」(即貨櫃內有貨物 之裝載)為實,委請不知情之式邦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式邦公司」),於93年6 月2 日,以「赤橡輪」(SU NNY OAK )第411N航次,在大陸地區廣東省蛇口港啟運櫃號 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號,且 其內滿載如附表所示香菇、金針菇、豬腳筋等管制物品之重 櫃3 只(以下簡稱「系爭3 只重櫃」),經第三地「香港」 ,再轉往臺灣地區之基隆港卸船。
⒊又「李宏達」為避免系爭3 只重櫃遭海關人員查驗緝獲,遂 於「赤橡輪」泊靠基隆港卸船以前,預先指示與之有犯意聯 絡之丁○○子○○己○○3 人,利用「管制區」既不查 驗,亦不控管貨櫃進場之漏洞(斯時,海關及港警人員僅對 卸泊後欲離開「管制區」之貨櫃進行查驗),將其業以不詳 方式偽造,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 0000000 號之空櫃3 只(以下簡稱「系爭3 只空櫃」),自 「管制區」外拖往「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交由與之亦有 犯意聯絡之戊○○先行藏放,俾渠等得於「赤橡輪」泊靠卸 船之後,藉下列方式,順利將系爭3 只空櫃與系爭3 只重櫃 調包。(惟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未○○戊○○、丁 ○○、子○○己○○5 人,就偽造貨櫃號碼之情節,有何 行為參與或主觀認知)
⒋嗣「赤橡輪」果按其船隻掛號順序,於93年6 月5 日下午1 時20分,如期泊靠基隆港西19號碼頭之預定船席(船隻掛號 :932879),與之亦有犯意聯絡之未○○遂本其船邊理貨員 之身分,按諸「赤橡輪」船舶積載圖之所示,指揮船邊橋式 起重機操作員,陸續將到港貨櫃一一卸至船邊貨櫃拖車,並 俟橋式起重機操作員開始為系爭3 只重櫃之卸載前,先以無 線電呼叫丁○○子○○己○○3 人駕駛529-KB號、343- KB號、AV-087號貨櫃拖車駛入船邊卸櫃作業範圍(即船邊橋 式起重機作業範圍),藉此方式避免系爭3 只重櫃誤入其他



不知情之貨櫃拖車司機之手,使丁○○子○○己○○3 人得以駕駛拖車接載系爭3 只重櫃得手無誤。
⒌嗣丁○○子○○己○○果順利無誤載得系爭3 只重櫃, 為期順利矇混海關視聽,遂逕將拖車駛往「管制區」內之陽 明貨櫃暫存區域,俾戊○○操作RT1 跨載機將系爭3 只重櫃 與預先藏放在該處之系爭3 只空櫃互換調包;調包動作既已 由戊○○操作完成,丁○○遂駕駛529-KB號拖車拖運櫃號TR IU0000000 之系爭空櫃1 只、子○○則駕駛343-KB號拖車拖 運櫃號TRIU0000000 之系爭空櫃1 只、己○○亦駕駛AV-087 號拖車拖運櫃號TRIU0000000 之系爭空櫃1 只,依序至理貨 管制室向不知情之理貨管制員甲○○請領基隆港貨櫃運送單 (兼出進站通行單)3 紙,並由甲○○製作進口貨櫃已出站 清單,繼而持往「管制區」之海關管制室申請關員驗放出站 ,再按運送單之指示,將系爭3 只空櫃依序載往尚志貨櫃場 卸存,俾其貨櫃卸船流程能與「海崴公司」以SOC 櫃進口名 義,向海關申報進口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 0 、TRIU0000000 號之空櫃3 只之資料相互稽合,而使海關 人員誤信本次自「赤橡輪」所卸載者,確係「海崴公司」所 申報進口之3 只空櫃無誤。至系爭3 只重櫃則經戊○○操作 RT1 跨載機堆存至「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RT1 跨載機下 方內層第2 排位置藏放。
⒍「李宏達」完成本次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行為後,本擬利用 「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與緊臨「管制區」範圍以外之陽明 貨櫃場(以下簡稱「非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可以任由貨 櫃拖車自由互通而毫無管制查驗之機制,將系爭3 只重櫃自 「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拖往「非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 再利用「非管制區」陽明櫃場之進出大門管制中心,僅有中 國貨櫃公司派駐保全人員針對離開櫃場之貨櫃設站管制之機 會(因無海關及港警人員駐守查驗,致其驗放較為鬆散), 將系爭3 只重櫃自「非管制區」陽明櫃場進出大門管制中心 拖離港區範圍。乃猶未及將上開計劃付諸實行,系爭3 只重 櫃旋為警在「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內查獲扣案,詳如下述 。
二、嗣海岸巡防署基隆機動查緝隊於93年6 月5 日晚間某時,接 獲丁○○子○○己○○涉嫌走私密報,經向海關查詢結 果,亦得悉果有「赤橡輪」(SUNNY OAK )第411N航次,於 93年6 月5 日下午1 時20分,泊靠基隆港西19號碼頭以卸載 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之 3 只貨櫃,遂積極展開佈線查緝工作,並於報請檢察官核准 後,聲請本院核發93年度聲搜字第603 號搜索票,再於93年



6 月7 日下午1 時許,持上開搜索票在「管制區」內之陽明 貨櫃暫存區域內層第2 排位置,起獲系爭3 只重櫃,並當場 扣得貨櫃內所載,如附表所示之香菇、金針菇、豬腳筋等物 ,其毛重總計71.9公噸,市價約達50,000,000元,始知上情 。
三、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基隆機  動查緝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案所涉且經援引為本院認定事實之卷存證據資料(包括供 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自各該卷證之形式觀察,核均無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情節;兼以本院審酌:⒈被告未 ○○、戊○○丁○○子○○己○○庚○○6 人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歷次陳述,察其取供形式暨其供述 內容,顯然並未違反被告6 人之真意;⒉被告以外之人(包 括有別於該名被告以外之其他同案被告)於審判外所為陳述 ,亦查無「因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之二、之 三等規定不符」,致不得援引為本案證據之事由;⒊相關文 書證據,亦同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之 「特信性文書」要件,因認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而得作為本院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有罪部分(即被告未○○戊○○丁○○子○○、己○ ○5 人涉案部分):
一、事實認定
訊之被告未○○固不否認其係溢利理貨行之船邊理貨員,負 責於船舶到港後,按船舶積載圖所示內容,依次指揮岸邊橋 式起重機卸載到港貨櫃;被告戊○○則不否認其乃中國貨櫃 公司派駐在「管制區」陽明櫃場之RT1 跨載機操作員暨領班 ,負責依陽明櫃場管制室管理員之指示存、取貨櫃;至被告 丁○○子○○己○○3 人,則亦不否認其乃貨櫃拖車司 機,負責在船邊駕駛529-KB號、343-KB號、AV-087號拖車, 接載卸船貨櫃至指定櫃場或地點存放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 有何前揭犯行,被告未○○辯稱:伊係按照「赤橡輪」船舶 積載圖之所示,逐一卸載各該到港貨櫃,至於貨櫃裝載內容 ,伊一無所知云云;被告戊○○則係辯稱:當天我值晚班, 適有案外人午○○來電,說有3 只貨櫃要寄在我這,之後, 便有拖車司機將系爭3 只重櫃載來給我,我是基於幫助朋友 之目的,才會答應午○○以RT1 跨載機將系爭3 只重櫃暫時 堆存放置在「管制區」陽明貨櫃暫存區域云云;至被告丁○ ○、子○○己○○3 人則係一致辯稱:渠等平日是在碼頭



排班,見有船舶靠港卸櫃,旋即依次驅前接載,至所接載之 貨櫃盛載何物,渠等既不知情,亦與渠等毫無關聯;更何況 ,依卷附貨櫃運送單之記載,渠等當日所接載者,均屬空櫃 ,是本案就令查獲裝載有前揭管制物品之系爭3 只重櫃,核 與渠等亦無關係云云。惟查:
㈠海岸巡防署基隆機動查緝隊因於93年6 月5 日晚間某時,接 獲本案走私密報,遂進而本此內容報請檢察官核准後,聲請 本院核發93年度聲搜字第603 號搜索票,再於93年6 月7 日 下午1 時許,持上開搜索票在「管制區」陽明櫃場範圍執行 搜索,並在被告戊○○統領之RT1 跨載機操作區內,當場在 該區軌道式跨載機下方起獲系爭3 只重櫃暨其內載毛重總計 約71.9公噸(24,076公斤+22,508公斤+25,317公斤=71,901 公斤,即71,901公噸),如附表所示之香菇、金針菇、豬腳 筋等物。此除據證人寅○○即海岸巡防署基隆機動查緝隊員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綦詳(本院卷㈠第104-106 頁),並 經本院職權調取93年度聲搜字第603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且有基隆港陽明貨櫃場搜索扣押筆錄(偵查卷第46-52 頁) 、基隆關稅局點收各機關部隊移交緝獲走私物品運輸工具扣 押收據(偵查卷第66-69 頁)在卷可佐,並為被告未○○戊○○丁○○子○○己○○所均不否認。從而,系爭 3 只重櫃所裝載者,乃行政院以92年10月23日院臺財字第09 20056338號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之丙項第五款管 制物品,且其數量顯然已經逾越公告數額,此當屬本院首堪 認定之事實。
㈡本案所涉之「赤橡輪」(SUNNY OAK )第411N航次,係於93 年6 月2 日,在大陸地區廣東省蛇口港承載「收貨人:海崴 公司」,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 00000 號之貨櫃3 只,經第三地「香港」,再於93年6 月5 日下午1 時20分,泊靠基隆港西19號碼頭卸船(船隻掛號: 932879),繼而先由被告未○○在船邊指揮橋式起重機卸載 理貨,再由被告丁○○駕駛529-KB號拖車拖運櫃號TRIU0000 000之貨櫃1只;由被告子○○駕駛343-KB號拖車拖運櫃號TR IU0000000 之貨櫃1 只;由被告己○○駕駛AV-087號拖車拖 運櫃號TRIU0000000 之貨櫃1 只,依序至理貨管制室向理貨 管制員甲○○請領基隆港貨櫃運送單(兼出進站通行單), 並由甲○○製作進口貨櫃已出站清單,再持基隆港貨櫃運送 單前往「管制區」之海關管制室申請關員驗放出站,繼而按 運送單之指示,將系爭3 只貨櫃依序載往尚志貨櫃場卸存等 情節,除據被告未○○丁○○子○○己○○坦承無訛 ,並有式邦公司所開具之到貨通知書3 紙(偵查卷第28-30



頁)、「赤橡輪」船隻掛號查詢資料1 紙(偵查卷第163 頁 )、單一貨櫃動態查詢3 份(偵查卷第164-166 頁)、海關 艙單5 張(本院卷㈠第216-220 頁)、進口貨櫃(空櫃)清 單1 張(本院卷㈠第221 頁)、航程表1 張(本院卷㈠第22 2 頁)、船舶到離港及裝卸時間數量紀錄表報告4 張(本院 卷㈠第223-226 頁)、船舶裝卸紀錄表1 張(本院卷㈠第22 7 頁)、「赤橡輪」第411N航次之船舶積載圖18張(本院卷 ㈠第228-245 頁)、基隆港貨櫃運送單(兼出進站通行單) 3 紙(偵查卷第90-92 頁)、進口貨櫃已出站清單1 份(本 院卷㈠第78-79 頁)在卷可考。
㈢細稽如㈡所列之各項資料,本案所涉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 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號之貨櫃3 只,固係經「 進口貨櫃(空櫃)清單」、「基隆港貨櫃運送單」、「進口 貨櫃已出站清單」等文件,以「空櫃」進口記載無誤;惟其 「到貨通知書」、「單一貨櫃動態查詢」、「船舶積載圖」 等文件,則係經載為「重櫃」進口。據此,本案管制物品私 運進口及其調櫃流程,即尚有待詳為勾稽:
⒈按以報關業務性質為區分標準,貨櫃可分為以下幾種:⑴重 櫃,亦稱實櫃,係貨櫃內裝有進出口貨物者,又分為整裝貨 櫃與合裝(併裝貨櫃)二種;⑵空櫃,亦稱虛櫃,係貨櫃內 未裝有進出口貨物者;⑶進口櫃,係裝有進口貨物之貨櫃, 又稱為進口重櫃;空貨櫃進口供載積出口貨物者,又稱進口 空櫃;⑷出口櫃,係裝有出口貨物之貨櫃,又稱出口重櫃; 實櫃卸空後調配至他國使用之空櫃,又稱出口空櫃;⑸轉口 櫃,係櫃內裝載轉口貨物,由國外裝運暫時存放貨櫃集散場 等待轉口國外者(參見港埠與貨櫃運輸,賴善哲編著,84年 8 月版)。以此對照上揭文件記載「重櫃」、「空櫃」之差 異性,本案首應辨明者,當屬「赤橡輪」411N航次所承載進 口之上開3 只貨櫃,究係「空櫃」,抑係「重櫃」及本案貨 櫃進口之通關流程等問題。
⒉本案查緝隊員寅○○於93年6 月7 日下午1 時許,在「管制 區」陽明貨櫃暫存區○○道式跨載機下方執行搜索之時,其 當場所見之系爭3 只重櫃,「櫃號」實與被告丁○○、子○ ○、己○○3 人於93年6 月5 日下午分別拖往尚志貨櫃場卸 放,如上開基隆港貨櫃運送單所載之3 只「空櫃」「完全相 同」,此業據證人寅○○到院證述在卷(本院卷㈠第105 頁 、第106 頁、第109 頁)。按自貨櫃運輸實務以言,除有心 者故以偽、變之術相加,無論各該貨櫃呎吋或材質是否類似 ,乃至完全相同,核均無由發生2 只以上相同「櫃號」貨櫃 同時存在之變異現橡;蓋為避免各個貨櫃因其外觀俱屬雷同



,致生其權屬混淆,並兼顧貨櫃運輸之發展,俾貨櫃運輸得 以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國際貨櫃局(Bureau of Internat ional Container )原已就貨櫃編號(Container numgerin g )即所指「櫃號」製有相關規範,且為便於管理者辨識其 貨櫃權屬,各個貨櫃均有其「獨一無二」之貨櫃編號,或用 以明示船東公司,或藉以供作海關稽核,是自客觀以言,自 當絕無同時存在或出現2 只以上相同「櫃號」貨櫃之可能( 參見「海洋運輸學」,崔延紘編著,91年9 月初版,第622 頁以下)。據此以觀,本案所涉之「赤橡輪」(SUNNY OAK )在「蛇口港(SHK )--基隆港(KEL )」所承運之櫃號分 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號之貨櫃 ,倘無別有居心之偽、變造情事,理應按其各該櫃號而僅查 有1 只貨櫃存在。乃本案所涉,櫃號各為TRIU0000000 、TR IU0000000、TRIU0000000號之貨櫃,竟均分別查有2 只(1 只為業已卸放在尚志貨櫃場之「空櫃」;1 只為海岸巡防署 基隆機動查緝隊在「管制區」內之陽明貨櫃暫存區域搜索查 獲之「重櫃」),則「赤橡輪」本次所承載者,即被告未○ ○理貨卸船者,被告丁○○子○○己○○駕駛拖車在船 邊承載者,究係「空櫃」,抑為「重櫃」,自已足堪啟人疑 竇。
⒊本院為究明系爭3 只「空櫃」經卸存尚志貨櫃場後之提領放 行情況,曾職權去函尚志貨櫃場,惠請檢送系爭3 只「空櫃 」經提領放行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站放行准單)過院 憑參,乃經尚志貨櫃場以94年10月14日尚志94營運字第1328 號函覆本院略以「該3 只貨櫃目前尚存放於本公司」(即迄 未經人提領),有上開函文1 紙在卷可考(本院卷㈠第89頁 );本院遂於94年9 月20日,先至尚志貨櫃場勘驗系爭3 只 「空櫃」現狀,勘驗結果則係略以:「⑴本案3 只空櫃,第 1 櫃銘牌(按:「銘牌」乃用以註記各該貨櫃之出廠序號、 貨櫃編號、出產國、出產年、月、日等資料使用)出廠號為 CIMC00000000,貨櫃號碼為RWTU0000000 ,外貼櫃號為TRIU 0000000 ;第2 櫃銘牌出廠號為CIMC00000000,貨櫃號碼為 TTNU987184,外貼櫃號為TRIU0000000 ;第3 櫃銘牌出廠號 為CIMC00000000,貨櫃號碼為RWTU0000000 ,外貼櫃號為TR IU0000000 ;⑵本案3 只空櫃,其櫃門右下角所示貨櫃號碼 均與銘牌所示貨櫃號碼相符,並均與貨櫃外貼號碼不符;其 櫃門左下角所示出廠號碼,則均與銘牌所示出廠號碼相符; ⑶櫃內右側之櫃壁所貼櫃號,明顯查有脫落痕跡;⑷本案3 只空櫃之外貼櫃號,亦明顯查有脫落痕跡」,此有本院94年 9 月20日勘驗筆錄(本院卷㈠第178-179 頁)暨勘驗照片(



本院卷㈠第185-187 頁)在卷足考。繼而前往基隆港東岸20 號碼頭勘驗系爭3 只「重櫃」現狀,其結果亦係略以:「⑴ 本案3 只重櫃,銘牌均已剝落,並有多處凹陷、鏽蝕痕跡, 為貨櫃業界所指之「報廢櫃」;⑵本案3 只重櫃,其中2 只 貨櫃,其櫃門左下角暨右下角之出廠號及貨櫃號碼均業遭磨 除;另1 只貨櫃櫃門右下角,則約略尚能辨識其出廠號碼; 且本案3 只重櫃之櫃門內側右壁所貼櫃號,均有明顯更改、 換貼之曾經變造之痕跡」,此亦有本院94年9 月20日勘驗筆 錄(本院卷㈠第180-181 頁)暨勘驗照片(本院卷㈠第188- 191 頁)在卷可稽。按貨櫃編號既屬足資特定各個貨櫃權屬 之識別資料(參見前述),則其除應具備如前所述之「獨一 無二」特性,各個貨櫃亦應僅有一個貨櫃編號;乃系爭3 只 「空櫃」,其「外貼櫃號」(即本案所涉之TRIU0000000 、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等3 只櫃號)竟與各該貨櫃櫃 門右下角所示之櫃號暨其銘牌所雋櫃號明顯不符,且其「外 貼櫃號」更查有明顯浮貼脫漏痕跡;至系爭3 只「重櫃」櫃 號,更已幾近完全不能辨識程度,而顯屬貨櫃業界所指已不 堪承載使用之「報廢櫃」,則系爭3 只「空櫃」及系爭3 只 「重櫃」,其「櫃號」均曾經人偽造(以創設方式賦予其編 號)之情節,已屬顯然;兼以證人丑○○即基隆關稅局第9 職等編審亦曾到庭結稱:海關無法據本案所涉之TRIU000000 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等櫃號,按其前4 碼英文 數字與其後6 碼阿拉伯數字進行邏輯檢索,乃運算結果所得 數字,均與上開櫃號最後一碼阿拉伯數字不符,是以研判上 開櫃號應該都是「虛構」的等語(本院卷㈡第40頁、第41頁 ),尤足見無論是系爭3 只「空櫃」,抑或系爭3 只「重櫃 」,其「櫃號」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 0 均係經由他人以不詳方式偽造變造而來無誤(惟本案並無 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未○○戊○○丁○○子○○己○○5 人,就偽造貨櫃號碼之情節,有何行為參與或主觀 認知)。
⒋茲系爭3 只空櫃及系爭3 只重櫃,其櫃號概曾經人偽造之事 實,雖已足堪認定,然本院徵諸卷附「赤橡輪」(SUNNY OA K )第411N航次船舶積載圖18張暨本次進口貨櫃清單之所載 ,本案所涉「赤橡輪」以第411N航次所承載或卸載,櫃號分 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號之貨櫃 3 只,核俱未見有何重覆;兼以證人丙○○即式邦船務進口 部協理亦曾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略以「(問:船公司原來 給式邦艙單內容所載本案3 只貨櫃之各櫃號是否各只有1 個 櫃子?)是」(本院卷㈠第262 頁),顯見,本案雖查有櫃



號相同之重、空櫃總計6 只,然「赤橡輪」(SUNNY OAK ) 在「蛇口港(SHK)--基隆港(KEL)」所承運之櫃號分別為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號之貨櫃,仍 應按其各該櫃號而僅有1 只,自猶屬足堪認定。茲尚有疑義 者,即「赤橡輪」承載至基隆港卸船者,究為系爭3 只空櫃 ,抑或系爭3 只重櫃?查:
⑴本院首觀諸式邦公司所開具之到貨通知書(Arrival Notice ),其上所載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 IU0000000 號之貨櫃3 只,均非「貨櫃內顯然未曾裝有任何 物品」之「空櫃」或「虛櫃」可比。此由上開到貨通知書之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Gross Weig ht」等欄位,業經明白記載「1X40'HC 1,900 Cartons 」、 「Computer Case」、「4,500」等語,而據以明白表示「赤 橡輪」本次所承載運送之物品名稱及數量為「電腦機殼、毛 重4,500KGS」,至該物品之包裝及個數則為「40呎 Cartons 貨櫃1 只」等內容自明。按到貨通知書(俗稱「小提單」或 「副提單」)乃輪船公司或輪船代理公司根據載貨證券(俗 稱「提單」;係輪船公司依據船舶裝貨憑證即收貨單簽發予 託運人,向託運人換取先前簽發收貨單之用)而簽發的單據 ,係用交收貨人憑以向船上或倉棧提取貨物之憑證或通知, 通常備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交貨通知(Delivery Order) ,第二聯為到貨通知(Arrival Notice),至其第三聯則供 留底(Office Copy )使用。茲到貨通知書既屬輪船公司或 輪船代理公司按照託運人託運貨物實際內容而為簽發(包括 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即"Said to contain "或"Said to Be" 而為簽發者),用以持交託運人或收貨人憑以向船上或倉棧 提取貨物之憑證或通知,則自反面以言,輪船公司當有按其 所載內容交付物品之義務,是輪船公司在上開換單過程中( 「收貨單」─〉「載貨證券」─〉「到貨通知」),為免其 違約責任之發生(違反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之責任),而蒙 受不必要之財產損失(因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更為 小心謹慎,而幾乎已無僅因一時疏誤,即錯將承運貨櫃之內 容自「空櫃」載為如前所述之「重櫃」之可能。據此反推, 「赤橡輪」所承運之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 0 、TRIU0000000 號之貨櫃3 只,均係與上開到貨通知所明 示內容(重櫃)不符之空櫃之可能,實已誠屬極微。 ⑵按「船舶積載圖」,即「Stowage Plan-S/P」,又名「載貨 船圖」、「貨櫃裝船計劃圖」或「貨櫃艙位配置圖」,在裝 貨前船上大副根據出口艙單或小艙單預為計劃貨物或貨櫃裝 載艙位,擬定積載圖,裝貨時即按照計劃收裝貨物,如實際



情形稍有變更,則於裝載完畢後,另行繪製實際積載圖,航 寄目的港,以供準備卸貨及攬貨之參考;又積載圖上,應將 貨物名稱、標誌、數量、堆放艙位、卸貨港及收貨人,或貨 櫃號碼、貨櫃種類、貨櫃重量、堆放艙位、卸貨港及收貨人 等詳細繪製在空白船型之縱剖面圖上,以便隨時查考各港各 艙貨物多少,預定停港裝卸時間,船舶吃水重心高低。即係 用白紙先畫出該船舶之縱斷面,再依該船所有艙口數字分列 艙別,繼而將船舶所盛載之散裝物品名稱、噸數、標誌等項 ,或將船舶所盛載之貨櫃,按裝貨時之地位及狀態,詳細填 載其上,用以表示貨物或貨櫃在船舶裝載之位置(參見「海 洋運輸學」,崔延紘編著,91年9 月初版,第498 頁、第66 0 頁;另參見「海運經營」,陳敏生著,88年8 月增定版, 第337-338 頁)。乃本院觀諸本案「赤橡輪」船舶積載圖18 張,其「BAY(06)07 」積載圖,即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 0、 TRIU0000000、TRIU0000000號之貨櫃3 只所在之第六艙 積載圖,係顯示:櫃號「TRIU0000000 」之貨櫃1 只,為毛 重高達29公噸之「重櫃」,其貨櫃艙位配置則為060082(意 指甲板上第一層、「Bay06」、「Row00」);櫃號「TRIU00 00000 」之貨櫃1 只,為毛重高達28公噸之「重櫃」,其貨 櫃艙位配置則為060282(意指甲板上第一層、「Bay06 」、 「Row02 」);櫃號「TRIU0000000 」之貨櫃1 只,為毛重 高達29公噸之「重櫃」,其貨櫃艙位配置則為060182(意指 甲板上第一層、「Bay06」、「Row01」)。此除有上開船舶 積載圖在卷可佐(本院卷㈠第237 頁),並經證人巳○○即 義合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乃式邦公司之基隆港港口代理;以 下簡稱「義合船務」)前任進口部經理於本院審理時(本院 卷㈠第138 頁);證人卯○○即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貨櫃場副理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㈡第46頁)分別按圖索驥 解釋甚明。茲船舶積載圖既係輪船公司所出具,用以顯示船 舶載運物品之位置及其明細,則其內容正確與否,對於船舶 航行之安全暨效率而言,自尤屬重要;蓋自海運實務以言, 為確保船舶定傾中心即G.M.數值(即裝卸完畢後穩定中心之 高度)之無誤,以維持船身穩定平衡,同時確保航行安全, 並兼顧貨物裝卸之順利,俾船舶得以如期啟航,貨櫃之裝船 順序均有其一定之原則(通常是考量貨櫃重量及其卸船港【 目的港】為妥適配櫃,「重櫃」通常是載於船舶下層,「空 櫃」通常則係置於「重櫃」上層,業據證人卯○○證述在卷 【本院卷㈡第50頁】),是船舶積載圖不僅與船舶航行之安 全及效率息息相關,並為海上事故發生或物品遭受損壞時, 各有關機關會同審查責任所首應參考之資料;況且,船舶航



行海上,其船體勢難避免因機器震動或強風巨浪侵襲而有所 擺動,是其貨物配裝是否妥適,自與貨物及船舶之安全攸關 ;倘貨物配裝不當,小則致生貨物毀損結果,並引致輪船公 司之賠償責任,大則致生船貨全毀結果,肇使輪船公司難以 繼續生存與發展,是其貨物配載,不僅須選擇適當裝載方法 ,更應選擇適當裝載位置,俾其船舶重量分配及各艙容積之 無誤(參見「海洋運輸學」,崔延紘編著,91年9 月初版, 第303 頁以下,貨物配載與最大安全載量;另參見「海運經 營」,陳敏生著,88年8 月增定版,第535-539 頁)。是輪 船公司所出具之「船舶積載圖」,其上所載內容之準確無誤 ,實亦殆無可疑,並尤堪據為相關貨載內容之認定;此觀之 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問:就你經驗,判 定這是空櫃還是重櫃,是以何標準為主?)我們通常是相信 貨主會誠實申報,貨櫃裝載圖上一般會標示貨櫃總重量」( 本院卷㈡第42頁)益明;準此以言,「赤橡輪」(SUNNY OA K )在「蛇口港(SHK )--基隆港(KEL )」所承運之櫃號 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號之貨 櫃3 只均屬「空櫃」之可能,實已足堪完全排除。 (附註--「貨櫃裝船計劃圖」或「貨櫃艙位配置圖」所示之 貨櫃編碼及其代號,核均有其特殊意義:⑴在船的縱向,由 前向後每一間隔稱BAY ;⑵在每一BAY 間的隔間稱為Row , 編號以BAY 之中線為00,其右為單數01,03,05....其左為 雙數02,04,06....;⑶在每一Row 垂直方向,由船底向上 編號為Tier,編號02,04,06;但在甲板上為便於辨識,則 以82,84,86為其Tier【參見「海洋運輸學」,崔延紘編著 ,91年9 月初版,第660 頁】。另其所載貨櫃究係「重櫃」 ,抑或「空櫃」,則係以英文字母之「F 」或「E 」表示, 「F 」表示「重櫃」,「E 」則表示「空櫃」。) ⑶再觀之證人寅○○於本院94年11月8 日審理時,曾到庭結稱 略以:伊於93年6 月7 日下午1 時許,在「管制區」陽明貨 櫃暫存區域執行搜索而查獲系爭3 只重櫃之時,系爭3 只重 櫃均加封有「打印『KM』字樣之扁鐵狀鉛封」,伊為執行搜 索,始將該扁鐵狀鉛封剪開等語(本院卷㈡第64頁、第65頁 );蒞庭檢察官乃先於94年11月8 日,當庭提出證人寅○○ 所指,業經剪開之「打印『KM』字樣之扁鐵狀鉛封」1 只, 再於95年2 月7 日,當庭提出查緝隊員寅○○於94年11月10 日,自「赤橡輪」所屬輪船公司即高麗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之另艘舶舶(「H.K.輪」)承載貨櫃當場啟封而取下之高 麗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封1 只,經核其打印字樣及鉛封款式 ,亦均與證人寅○○自系爭3 只重櫃剪下之「打印『KM』字



樣之扁鐵狀鉛封」相同,此除有蒞庭檢察官分別於94年11月 8 日、95年2 月7 日所庭呈之「KM」鉛封各1 只扣案可佐, 並有蒞庭檢察官於95年2 月7 日所呈之貨櫃原始封條開啟紀 錄單在卷可憑(本院卷㈡第159 頁、第160 頁)。由此足見 ,證人寅○○查獲系爭3 只重櫃之時,系爭3 只重櫃所加封 之「打印有『KM』字樣之扁鐵狀鉛封」,應係「赤橡輪」所 屬輪船公司即高麗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船封無疑。兼 以系爭3 只重櫃,依「BAY (06)07」積載圖所示內容,其 各該貨櫃毛重(包括「貨櫃」本身重量在內)分別為29公噸 、28公噸及29公噸,此均據本院詳述如前,扣除1 個40呎空 櫃毛重4.2 公噸(證人巳○○曾到庭證稱:1 個40呎的空櫃 ,其貨櫃本身重量大約是4.2 公噸【本院卷㈠第134 頁】) ,堪認「赤橡輪」所承運,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 0000000 、TRIU0000000 號之貨櫃3 只,其內載物品之總毛 重應在73.4公噸上下範圍,而已十分趨近本案在系爭3 只重 櫃內起獲如附表所示管制物品之總重71.9公噸(參見前述) ,互核勾稽上開各節,實已足堪認定「赤橡輪」(SUNNY OA K )第411N航次,於93年6 月2 日,在大陸地區廣東省蛇口 港承載,於93年6 月5 日下午1 時20分,泊靠基隆港西19號 碼頭卸船(船隻掛號:932879),並由被告未○○在船邊指 揮橋式起重機自「赤橡輪」所卸船,再由被告丁○○遂駕駛 529-KB號拖車、由被告子○○駕駛343-KB號拖車、由被告己 ○○駕駛AV-087號拖車在「赤橡輪」船邊承載,「收貨人: 海崴公司」,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 IU0000000 號之貨櫃3 只,應屬系爭3 只「重櫃」無誤。 ⒌櫃號分別為TRIU0000000 、TRIU0000000 、TRIU0000000 號 之貨櫃3 只,係案外人李宏達以大陸金利達公司之名義,與 在臺之海崴公司簽訂攬貨協議,委請海崴公司在臺處理貨到 事宜,是海崴公司除應在臺為案外人李宏達代理受貨事宜, 並應在臺為案外人李宏達處理報關之相關事宜;又因案外人 李宏達表示,上開3 只貨櫃均屬「空櫃」,海崴公司負責人 即同案被告庚○○庚○○被訴之部分,另參見後述無罪之 論述)遂依案外人李宏達之指示,委請永然船務以「空櫃」 名義,向海關申報上開3 只空櫃進口。此業據同案被告庚○ ○、證人辰○○即永然船務之進口部職員(本院卷㈠第124- 125 頁)分別證述在卷,並有攬貨代理協議書1 紙(本院外 放卷)、金利達國際運輸公司93年6 月3 日致被告庚○○之 傳真函1 份(本院外放卷)在卷可考。茲起訴意旨雖認式邦 公司所製發之上開「到貨通知書」,曾經人擅改其「重櫃」 資料為「空櫃」資料(起訴書第3 頁第14-16 行),使式邦



公司之港務代理即義合船務依永然公司申報之空櫃資料向海 關申報「空櫃」進口之卸貨准單(起訴書第3 頁第18-20 行 )云云,然則:
⑴按載運客貨之運輸工具(包括船舶、車輛、飛機等海陸空所 用之運輸工具)出入國境者,應由該運輸工具之負責人或其 委託業者,依規定將所載運之貨物及旅客暨其行李報由當地 海關查驗;又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之相關規 定,運輸業者應將進口艙單先以電子資料交換(EDI )訊息 透過通關網路傳輸至海關,經通關網路分送至各卸存貨棧、 貨櫃集散站或轉運其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 工業園區、物流中心之後,始得向海關申請核發卸貨准單, 並俟取得卸貨准單以後,開始下卸貨物;而所指「進口艙單 」之傳輸方式,則有「一段式」傳輸及「三段式」傳輸二種 ,其「一段式」傳輸者,係船舶經營人單獨或以船長名義, 將該輪船所載貨物,由其本身獨家將表頭資料、明細資料及 彙總資料等三部分置於同一封包內一次傳輸;至「三段式」 傳輸者,則指一份進口艙單,允許分成三時段傳輸,即表頭 資料首由船舶經營人單獨或以船長名義傳輸,繼由數家聯營 船公司傳輸明細資料,末由船舶經營人俟明細資料傳輸完成 以後,再傳輸彙總資料,而完成整份進口艙單資料之傳輸作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然船務代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式邦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