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1號
CYDV,95,訴,41,2006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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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李柳美即宸合工程行
      乙○○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主文欄第一、二、三項中關於「被告李柳美」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柳美即宸合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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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