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侯森茂上列再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侯焜煜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再抗告人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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