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號
CYDV,95,訴,2,200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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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侯森茂
上列再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侯焜煜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再
抗告人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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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