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5年訴11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5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義成
書記官 侯麗茹
通 譯 郭勝昌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 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前揭毒品空包裝重零點壹柒 公克及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均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88年3 月 3 日及同年月11日,以88年度偵字第1455號及88年度偵字第 6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因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經本院於89年7 月27日判處 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90年2 月14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 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8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於93年8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94年5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同年10月20日19時 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之火車廁所內,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 ,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4 段松山火 車站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注 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 如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所定得提起上訴之情 事 ,且不服本判決,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起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 侯麗茹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